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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诊所举办《如何跨越劳动争议理论和实践的鸿沟》专题讲座

  • 来源:劳动法诊所
  • 发布者:劳动法诊所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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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诊所举办《如何跨越劳动争议理论和实践的鸿沟》


1124日晚,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实务导师、西安市碑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副院长陈世荣,在我校长安校区天平楼B502教室为第27期劳动法诊所学院作了《如何跨越劳动争议理论和实践的鸿沟》专题讲座。讲座由劳动法诊所负责人高瑾老师主持。



首先,陈世荣副院长从裁判者、劳动者以及用人单位三个角度,分别讲授了确认劳动关系、补缴社会保险的相关理论以及实践操作。他指出,确认劳动关系需要考虑主体适格、有报酬性以及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即人身从属、经济从属、组织从属)三个方面,同时引导大家思考“未向童工发放报酬,童工能否申请劳动仲裁”、“村委会、居委会能否成为用人单位主体”、“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分”以及“互联网平台的灵活用工能否认定劳动关系”等诸多问题。对于补缴社会保险的纠纷,他强调试用期间同样需要缴纳社会保险,并向大家介绍了西安与深圳等不同地区的裁判机关针对诉讼时效的不同做法。此外,他还教授大家在劳动实践中如何设计仲裁请求,以及如何灵活应对终局裁决的相关规定。



其次,陈世荣副院长阐述了仲裁员视角下的证据运用要点,尤其是当下较为常见的微信和钉钉截图、考勤记录表以及工资表在实践中如何认定。他强调,通过微信、钉钉等软件举证时建议使用录屏搭配截图,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采信的概率。此外,在要求用人单位提供考勤记录表时,不可滥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中的“不利后果”。他还提到了纸质工资表与电子工资表在实践中的利弊、工资表中加班款项的认定等问题。


再次,陈世荣副院长为大家讲述了试用期的延长、不可抗力下试用期的中止、试用期的解除以及竞业限制等相关问题的注意事项。目前在浙江、上海地区可以延长试用期(但不得超过法定上限);在实践中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则要在试用期结束前解除劳动关系。对于需要适用竞业限制的,他建议在入职之前便应签订竞业限制条款;此外,他强调,竞业限制的补偿金只有在无约定的情况下方才适用法定标准,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是合法的。

最后,陈世荣副院长鼓励大家:“理论与实践虽然存在一定的鸿沟,但可以跨越。”劳动争议案件一打请求权设计,二打证据,要先知法、明晰法条之间的关联、灵活运用法条与证据间的关联准备证据。


 

至此,本次讲座圆满结束。再次感谢陈世荣副院长的精彩讲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