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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诊所举办《仲裁员视角下<劳动合同法>的适用》实务讲座
来源:劳动法诊所
发布者:劳动法诊所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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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诊所举办《仲裁员视角下<劳动合同法>的适用》实务讲座
2026年5月6日晚,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副院长陈世荣为第36期劳动法诊所学员作题为《仲裁员视角下<劳动合同法>的适用》的实务讲座。讲座由诊所负责人高瑾老师主持。
一、主讲人介绍
陈世荣副院长
碑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副院长
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实务导师
二、讲座内容
首先,陈院长围绕《劳动合同法》的核心制度展开系统讲解。他强调,劳动争议中的举证责任一般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举证原则,但对用工起始时间、工资记录、考勤、解除决定等由用人单位掌握的证据,则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规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用人单位若不能提供,将承担不利后果,但不利后果的承担的尺度和范围,也应当根据情形的不同具体判断。
其次,陈院长重点剖析了《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关于规章制度的规定。他指出,规章制度不仅要内容合法,还必须经过民主程序(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确定)并公示或告知劳动者,否则程序瑕疵会削弱规章制度的约束力,可见程序的重要性不可忽视。
再次,陈院长详细讲解了《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二倍工资差额问题。关于仲裁时效,他讲解了目前关于二倍工资差额时效的三种不同裁判方式。关于应聘登记表等文件能否替代劳动合同,他指出若表格中具备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等必要条款且双方已实际履行,部分地区可能认定为其具备合同属性,从而不支持二倍工资差额。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过错责任,他指出用人单位需证明其已尽磋商义务,若因劳动者拒绝签订,则不支持二倍工资差额。关于高管、人事专员等特殊岗位劳动者,因其负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职责,若本人未签订,仲裁委通常不予支持,除非其能证明曾向公司提出签订但被拒绝。
最后,陈院长简要梳理了其他重要制度:如入职时间应以用工之日起为准,用人单位对职工名册中的用工起始时间承担举证责任;试用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且只能约定一次,违法约定已履行的,应按试用期满月工资标准支付赔偿金等。为帮助学员们更好理解法条的实际运用,陈院长也结合了丰富案例进行讲述。
三、互动环节
讲座结束后,陈院长与学员们进行了热烈交流。大家一致表示,陈院长以丰富的仲裁经验、耐心的讲述与严谨的逻辑,从仲裁员视角将《劳动合同法》的核心制度讲得透彻实用,使大家受益匪浅。
再次感谢陈院长的精彩讲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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