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诊所举办《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证据问题》实务讲座
2026年4月29日晚,北京市天元(西安)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刘陆训律师为第36期劳动法诊所学员作题为《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证据问题》的实务讲座。讲座由诊所负责人高瑾老师主持。
一、主讲人介绍
刘陆训律师
北京市天元(西安)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
陕西省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副会长
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实务导师
二、讲座内容
讲座伊始,刘陆训律师强调,证据是劳动争议案件的核心,无论是仲裁还是诉讼,最终都归结为证据的博弈。他结合《民事诉讼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最新司法解释,围绕劳动争议证据的十一个核心问题从四个方面展开了系统讲解。
首先,关于证据的种类与劳动争议的范围。刘律师简要梳理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八大证据种类,并强调证据必须具备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他结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明确了属于劳动争议的六大类情形,同时指出社会保险金发放、住房制度改革纠纷、伤残鉴定异议等不属于劳动争议,引导学员准确界定案件性质。
其次,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证明责任问题。 刘律师重点讲解了举证责任的两大原则:一般情况适用“谁主张,谁举证”;但对于开除、辞退、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工作年限等用人单位单方行为,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即举证责任倒置。劳动者需举证证明劳动关系存在、加班事实、工资标准等基础事实;用人单位则需提供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表、解除通知、规章制度等由单位掌握管理的证据,否则承担不利后果。他还提示,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调查收集。
第三,关于证据的调取与审查判断。刘律师结合典型案例,逐一讲解了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的调取要点和审查方法。他特别指出,书证应提交原件,电子数据应注意保存原始载体,证人出庭需提前申请并签署保证书。对于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须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否则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第四,关于提交证据及程序性证明事项。 刘律师强调了举证期限的重要性,并指出证据目录应写明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他还就管辖证明、仲裁时效证明、主体资格及连带责任进行了简要梳理。在劳动关系证明方面,他列举了工牌、工作服、工资条、考勤记录、证人证言等常见证据;在工伤证明方面,强调要及时报案固定证据,提交工伤认定决定书和诊断证明;在加班证明方面,指出劳动者需举证加班事实,但可申请责令用人单位提供考勤记录。
为帮助学员们更好地理解前述证据规则的实际运用,刘律师讲述了多个典型案例,引导大家分析不同情形下的举证责任分配与证据收集策略。

三、互动环节
讲座结束后,刘律师与学员们进行了热烈交流。大家纷纷表示,刘律师以深厚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对劳动争议证据问题进行了全面系统的分析和讲解,内容详实、重点突出,使大家对证据规则有了更加清晰的理解和把握,收获颇丰。
再次感谢刘陆训律师的精彩讲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