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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诊所举办《劳动法律法规在员工“入在离”期间的实务适用》专题讲座

  • 来源:劳动法诊所
  • 发布者:劳动法诊所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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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诊所举办《劳动法律法规在员工“入在离”期间的实务适用》专题讲座

2023年11月15日晚,西安市碑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副院长、我校经济法学院实务导师陈世荣为第31期劳动法诊所学员作了题为《劳动法律法规在员工“入在离”期间的实务适用》的专题讲座。讲座由诊所负责人高瑾老师主持。


讲座中,陈世荣老师围绕“招聘环节风险”“劳动合同签订环节风险”“劳动用工管理过程风险”“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风险”“劳动仲裁中注意事项”五部分进行讲授,期间贯穿劳动者入职、在职、离职全过程,并列举诸多事例帮助学员理解司法实务中存在的问题。

首先,陈世荣老师通过由浅入深的层层发问,着重针对“双方知情权”“劳动关系建立方面常见的误区”进行讲解,并带领学员们深入思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之间的知情权,明确如实告知义务常与职业相关,包括职业病,但需要注意边界问题。随后陈世荣老师深入分析了《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第一条,以向学员们明确“什么是劳动关系”。其中,陈世荣老师分别通过剖析学历造假事例和讲解工作年限确认问题等进一步明确司法实践中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并分享司法实务小技巧。


接着,陈世荣老师从“签合同好不好”问题引入,阐述签合同优缺点,着重分析不签订劳动合同主要是劳动合同期限、报酬、工作岗位或地点等存在或大或小的问题,并通过分别列举不同情景下的具体事例,强调在面对不同的具体情景时需要灵活运用劳动法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具体分析应用。随后,陈世荣老师简洁明了地道出签合同总体上利大于弊,可以防患于未然。


之后,陈世荣老师通过设定试用期情景同学员们进行问答互动,进而引出用人单位以“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在试用期限届满前作出表示。陈世荣老师在前述情景中进行追问“3+3”是一次还是两次试用期并通过讲述不同地区规定阐述个人观点。

最后,陈世荣老师辨析了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的概念,并援引相关法律规定,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可以约定劳动合同终止事由,进而向学员们发问:“双方是否可以约定劳动合同解除事由?”之后通过层层分析并列举法律规定明确回答双方同样不可以约定劳动合同解除事由。


讲座尾声,陈世荣老师向学员们总结强调三个问题:一、劳动举证责任分配影响着案件走向;二、熟悉劳动法律法规的重要性;三、从事法律工作不应仅局限于法律,更要着眼于地方性法规,熟悉当地相关政策文件。最后陈世荣老师祝福学员们学习一帆风顺。至此,本次讲座圆满结束,学员们收获颇丰,感谢陈世荣老师为学员们带来知识盛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