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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平等有助工资协商

  • 来源:东方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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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报评论员赵志疆
   
省政府日前下发 《关于进一步落实政策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若干意见》,据悉,我省将督促各类企业依法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逐步形成符合市场经济规律、有职工代表参与的企业工资分配决定机制。(详细报道见A07版)
   
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已有9年,时至今日,工资集体协商依旧进展缓慢。究其原因,由于我国劳动力市场长期供大于求,买方市场的优势使企业始终在工资决定中处于主导地位,因此“不愿协商”;就业压力之下,多数职工不同程度地对企业产生依赖,因此“不敢协商”。正因为如此,笔者以为,劳资平等是工资集体协商的前提和基础。
   
要想扭转目前的局面,首先应考虑扩大工资集体协商的覆盖面和影响力,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不失为一种有益探索。职工代表直接面对企业经营者虽然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签订不同的集体合同,但由于双方力量的不平等,因此涉及双方利益的细节很难达成一致,而此过程中所必需的一些专业知识也很难为每一个职工代表所具备。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不仅便于更为全面准确地收集资料,从而制定出合理的指导价位,而且有利于提高劳动者在协商过程中的整体力量,避免由于力量的悬殊而导致协商结果的不公平,而这实际上也正是多数市场经济国家所通行的一种做法。
   
其次,应该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工资集体协商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工资集体协商毕竟还是一种新生事物,不仅相关法律不够健全,甚至有些还存在冲突。如《劳动法》第47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既然工资是由企业自主决定,那么实际上已没有协商的余地。又如《公司法》第55条规定,企业“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等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按照工资集体协商的要求,工资显然应由劳资双方平等商定,而不仅仅是听取意见、列席会议这么简单。
   
除此之外,政府部门应致力于培育各类劳动力市场,建立起一种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工资集体协商只是形成劳动力价格(工资)的一种机制,市场供求往往是决定劳动力价格的基础。
   
如果劳动力市场覆盖范围不断得以扩大,所有企业和职工都能平等参与供求竞争,那么职工工资将真正体现出强大的市场调节能力。到了那个时候,相信任何一个企业都不会因为不愿协商工资,而坐失延揽人才推动企业发展的机遇。如此,才能真正实现工资集体协商所预期的“双赢”,而不再总被人视为专门针对 “弱者”的一种庇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