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即将过去,天津最低工资标准仍然是820元,成为近9年来,唯一没有调整最低工资的一年。据了解,除天津外,北京、上海、深圳等全国主要城市2009年的最低工资标准均未做调整。据有关方面负责人透露,09年内天津最低工资将不做调整,在国际金融危机的背景下,此举是为了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就业和稳定劳动关系。
14年最低工资涨610元
按照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08年发布的通知,自2008年4月1日起,天津各区、县实行统一的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820元,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小时工等灵活就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每人每小时7.8元。09年,天津仍沿用了这一标准。
天津从1995年开始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从1995年的210元到2008年的820元,14年间,天津共调整最低工资标准13次,最低工资增长610元,年均增长约10.8%。其中,1995年1月和7月两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1998年和2000年的标准未变。
09年4月,天津市政府发布2009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为15%(即企业单位从业人员人均劳动报酬增长幅度为15%);企业工资指导线的下线为6%,且不得低于天津最低工资标准每月820元;企业工资指导线的上线为22%。不能按工资指导线安排劳动报酬增长的企业,应向职工说明原因,但支付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820元。
一年为企业减负15亿元
有关方面负责人表示,暂缓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是为了减轻企业压力,稳定就业岗位。08年年底以来,全球金融危机的爆发使天津不少企业陷入困境,为减少成本,一些企业纷纷进行裁员减薪。在困难的经济形势下,如果政府不采取减轻企业负担的措施,可能会导致更多企业生存艰难,面临倒闭,将会有大批劳动者面临失业。
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减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成为天津应对金融危机的重点工作之一。09年年初,天津实施了减轻企业负担稳定职工岗位的“四补、四降、两缓”扶持措施。截至目前,全市共审核批准受金融危机影响的困难企业358户,兑现补贴2.1亿元,稳定15万个就业岗位;为企业减负15亿元,涉及职工185万人。
2010年天津或将调整标准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4年实施的《最低工资规定》,全国各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至少每两年要调整一次。09年由于金融危机的影响,天津最低工资标准未做调整,随着经济形势向好,2010年天津最低工资标准是否调整,估计有关部门会抓紧研究。
什么是最低工资?
答: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包括月最低工资和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小时最低工资。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
最低工资标准如何确定?
答:确定和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以下因素。包括: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劳动生产率、城镇就业状况、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情况。
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以下因素:月最低工资标准、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
什么是“正常劳动”?
答: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在依法享受的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如果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能提供正常劳动,则不适用最低工资保障的有关规定。
最低工资包括“五险一金”吗?
答:根据国家和天津有关规定,最低工资应当包括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工伤、生育保险没有个人缴费。
最低工资包括加班费吗?
答:根据《最低工资保障规定》,下列各项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如:加班加点工资;中、夜班津贴和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支付的岗位津贴,集中供热采暖补贴;按照规定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上述各项之后,不得低于当时的最低工资标准。
如果用人单位包食宿,所发工资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吗?
答:按照《劳动法》和天津有关工资支付的规定,工资包括最低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不能以其他形式替代。因此,即使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食宿,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也不应低于天津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违规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及天津有关规定,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按照国家和天津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理。劳动者、工会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依法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或投诉。
对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低于天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违法行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并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将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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