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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拟立法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 来源:新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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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劳动争议案件不断上升,已经成为民事案件中增长幅度最快、涉及范围最广、影响程度最深、社会关注最多的案件类型。而这其中,缺乏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缺乏劳资双方的谈判协商则直接影响到劳资关系的和谐。针对劳动者工资增长与经济社会发展不同步的问题,广东省广州市总工会已经起草并形成《广州市劳动关系集体协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期望以地方性法规形式解决这一问题,为劳资谈判保驾护航。据悉,该草案近日已提交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而广州市人大常委会也已接受了此项立法申请。

  广州市总工会常务副主席刘小钢告诉记者,近年来,广州的劳动争议案件不断增多,去年广州各级法院受理各类劳动争议案件17130宗,同比增长9.7%。案件的主要原因是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特别是被拖欠工资、加班费等。

  刘小钢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的价格应该由市场主体的劳方和资方共同决定,而不是由单方面决定。目前,广州市的劳动者工资增长并不理想,他们的工资并没有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GDP(国内生产总值)增长而水涨船高2008年,市总工会曾就此提出议案,所以当年职工平均工资的增幅达到了12.6%,首次超过12.3%GDP增幅。但是,2009年的前三季度,广州职工人均工资累计为35250元,同比增长仅9.36%,与2008年同期又有了很大差距。

   缺少劳资双方协商制度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就是2008年工资增幅达到12.6%的时候,广州的普通职工尤其是低收入群体却还是没有感觉到工资涨了,那么,涨了的平均工资到底涨给了谁刘小钢认为,在金融危机影响下,为了保饭碗而暂时牺牲涨工资大家可以理解,但缺乏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缺少劳资双方的谈判协商,就直接影响劳资关系的和谐。

  广州市总工会基层工作部相关负责人介绍说,20086月开始,广州市在53家企业中开展了工资集体协商试点工作,但是到现在仍有20%的试点企业因为各种原因只闻雷声响,就是不下雨。在实践中,有些企业是极不情愿地坐下来协商工资的。即使同意签订协议,也就是走走形式,并不主动征求员工的意见。因此,也就出现了老板不愿谈、工会不敢谈、职工不会谈三不谈现象———老板不愿谈,认为企业自主分配,有单方面决定权;工会不敢谈,由于工会主席受雇于企业,领老板的钱,怕老板不高兴;而职工又不会谈

  该负责人说,目前,试点的53家企业中,有60%启动了协商程序,还有20%已初步建立了工资共决机制。然而,由于协商不够充分,所签订的协议不少是被概念化和模糊化的水货合同。具体体现在合同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一些重要条款仅停留在不违法的层面上。但是,由于工会本身没有行政职能,也没有执法权,对那些拒不签订工资协商协议的企业无可奈何。而且,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没有对拒不执行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如何处罚的内容。

  草案旨在细化法律规定有望破解三不谈难题

  为了改变这一状况,经过长时间的调研,由广州市总工会牵头制定了《广州市劳动关系集体协商条例(草案)》,目前已经提交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记者了解到,该草案一共47条,主要对工会法、劳动合同法已有原则规定作了贯彻实施性的充实和细化,以便于实施;同时对于虽然没有直接上位法规定但又必须加以规范的事项,参考借鉴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规定。

  两层面规范集体协商制

  薪酬每年至少协商一次

  据悉,草案从两个层面规范了劳动关系集体协商制度:一是地方层面的劳动关系集体协商,即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政府、由工会代表职工、由企业联合会或企业家协会代表企业组成并开展工作);二是劳动关系双方集体协商,草案规定,全面推进行业协会、用人单位与工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确定薪酬标准,用人单位应当就工资调整事项与工会进行集体协商,每年至少协商一次。

  草案明确规定,若职工与企业发生劳资纠纷,可由职工代表向所属基层工会反映情况,再由工会作为代表与企业谈判;行业性的劳资纠纷,则可通过工会、企业联合会、相关劳动部门的三方机制进行集体协商解决;没有工会的基层单位也有相应的运作办法。

  企业如果一直拒绝协商

  将被多次奉直至解决

  草案提出,当劳方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后,企业必须在20天内作出回复。据广州市总工会法工部部长张瑞洲介绍,若企业拒绝集体协商,根据草案,可交付上一级三方协调委员会解决;如仍不出面谈判,则可对责任人、责任企业处以最高2000元、20000元的奉。而且,罚完款后并不是就此没事了,劳资双方还必须协商。如果一方继续拒绝,可以再次处罚,以此类推,一直到协商解决。

  企业不得降谈判人工资

  重点行业将有特殊规定

  张瑞洲告诉记者,针对工会不敢谈、职工不会谈的问题,草案明确规定,职工不会谈的,可以请工会的律师介入。凡参与谈判的代表,都将在固定职位和工资待遇两方面得到有效保障。也就是说,企业的经营者若因集体协商迁怒于人,欲解除谈判人劳动合同或降低谈判人工资待遇,均属违法行为。

  按照草案的要求,如果发生了停工,影响到企业运作,就必须进行协商,任何一方不能拒绝。张瑞洲说,草案对劳资双方都有约束,一旦发生集体性冲突,政府部门就要介入规范,任何一方都不能拒绝协商,不能扩大争议和矛盾的范围。

  据了解,草案对交通、供水、供电、环卫等涉及社会秩序的重点行业作出特殊规定,若以上行业的劳资协商未果,双方均不可扩大冲突,遇有过激行为,政府将介入规范,发布类似香港约束令性质的行文,来保障社会秩序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