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日起,贵阳市将实施《贵阳市劳动能力鉴定暂行管理规定》,根据规定,五类情况可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鉴定委员将在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据悉,劳动能力鉴定的受理范围包括:职工因工负伤(含职业病)导致劳动功能障碍和生活自理障碍的等级鉴定;职工非因工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因工、非因工或因病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工伤职工医疗期延长、停工留薪期、辅助器具配置及旧伤复发的确认;其他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情形。
鉴定委员将自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因补充医学检查(或被鉴定人)所延误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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