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0年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上,胡锦涛总书记在讲话中强调,要切实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完善劳动保护机制,让广大劳动群众实现体面劳动。要切实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统筹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想问题、作决策、定政策要充分考虑广大劳动群众利益和承受能力,认真解决广大劳动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4月28日《西安晚报》)
“让广大劳动群众实现体面劳动”,是以人为本治国方略的体现形式之一,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作为普通劳动者,谁也不难体会,生活中“不够体面”的劳动有很多。而所有的“不体面”,归根到底还是劳动者权益被虚化,公共管理跟不上所导致。
不体面劳动表现之一,虚泛的法定权利与无奈的“愿打愿挨”。某省总工会对全省各类企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进行了专项调查,结果显示:42%的企业未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且很少有用人单位因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而被处罚。原因在于,一是因为不少地方把最低工资仅当做一条指导线,并没有作为一项法规来执行;二是由于人力市场供大求小,找不到工作的人以自降身价来竞争岗位,导致拿不到最低工资,也愿打愿挨地干下去。最低工资标准,如果只是以这种形态出现,对劳动者的意义有多大?劳动的“体面含量”又有多高呢?
不体面劳动表现之二,维护权益的“法律意识”与维持生计的“眼前饭碗”之间存在着选择之难。企业对劳动者的一些侵权行为,相关部门不可能看不到。但是,让保护劳动者权益来冲击好不容易争取来的投资人利益,思想上转不过弯来的官员决非个别。而法律法规的保护力度弱了,劳动者谁的“法律意识强”,也就意味着谁最先失去饭碗。在尊严与饭碗之间存在选择之难,劳动又何谈体面?
不体面劳动表现之三,劳动者组织化程度低,很容易被老板“各个击破”。企业侵犯劳动者权益,双方都是心知肚明,并不是劳动者不知道应该警惕什么,而是没有和老板谈判的资本。
要让人们体面劳动,首要前提是劳动者可以用能够承受的综合成本,或找到可以依靠的“主心骨”,或依法讨回应得的公道。在这方面,没有工会组织,没有立法、司法、行政充分考虑弱者实际情况的权利保障机制,显然是很难的。因此,体面劳动的背后,需要一个“体面机制”来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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