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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近两年劳动仲裁案件激增

  • 来源:中国企业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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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市近两年发生的劳动仲裁案件中,社会保险、劳动报酬分别是劳动纠纷热点。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未及时足额为劳动者发放工资的占到所有劳动仲裁案件的40% 

  劳动部门人士建议,用人单位特别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认真学习《劳动合同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招用劳动者时应在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规范用工管理,以减少劳动争议案件的发生。作为劳动者,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当及时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或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2010年初,在某单位工作的多名职工接到了单位的通知: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如果不签订合同就终止劳动关系。这些职工是该单位从200310月份陆陆续续招进来的,到2010年初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20103月,在单位的要求下,部分职工与单位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但剩余的职工却怎么也不签合同。他们的理由是在长达7年的工作时间里,单位未为他们缴纳社会保险金、未签订劳动合同、同工不同酬,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下称《劳动合同法》),要求单位与他们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据了解,自《劳动合同法》200811日起实施以来,2008年市劳动争议仲裁院受理市直单位的劳动仲裁案件860多起;2009年受理市直单位劳动仲裁案件660多起。而在2007年,仅受理了不到300起劳动仲裁案件。对此,劳动部门有关人士认为,这是因为《劳动合同法》比19951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下称劳动法)扩大了适用范围。例如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等都在《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内,这是自2008年以来劳动仲裁案件激增的原因。

  在上面提到的案例中,单位应与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部门有关人士说,《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20081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起,案例中的职工大都在单位工作了两年以上,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据介绍,同工同酬是在司法实践中比较难界定的,按照原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同工同酬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相同;二是在相同的工作岗位上付出与别人同样的劳动工作量;三是同样的工作量取得相同的工作业绩。这也成为众多用人单位对同工同酬的一般理解。但是,现实情况要复杂得多,分配领域的矛盾也决定了对同工同酬不能做如此简单量化,尤其是在现代技术含量较高的工作岗位上,存在很复杂的分工与协作,要求每个用人单位都把岗位划分做到细致入微,那也不现实。即使将一般工作内容相近的岗位都归为一类,仍会因员工的个体差异而出现不同的差距。实践中,同工本身就是一个相当抽象的概念,要做到完全的同工同酬至少在现阶段难度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