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背景】
日前,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采访得知,近年来,我市工伤保险制度不断完善,参保范围不断扩大,对保障工伤职工权益,分散企业风险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前已认定为工伤、未纳入统筹管理的国有和集体企业工伤职工(指1-10级伤残人员,下同)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等“老工伤”人员,大多数仍由企业承担工伤待遇,缺乏制度保障,待遇偏低。针对以上问题,根据有关文件精神,我市印发《关于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从根本上解决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前“老工伤”人员待遇偏低、新老工伤管理不统一的问题,维护“老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科室负责人表示,届时,预计有近万名“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统筹保险范围。
【政策详解】
■“老工伤”人员的认定范围
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前(最迟为2010年12月31日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按当时政策认定为工伤或者已经由企业按照工伤支付待遇的伤残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亲属,现仍由企业支付工伤待遇的人员都应纳入工伤保险范围。
按照当时政策规定已领取了全部待遇(含长期待遇一次性领取)、依照政策规定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人员,不属于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范围的“老工伤”人员。
《通知》要求,“老工伤”人员应于今年5月底前纳入工伤保险统筹。
■“老工伤”人员享受的待遇
《通知》规定,“老工伤”人员中1-4级职工伤残津贴、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费,从市解决“老工伤”问题办公室审核确定的下月起按照现行标准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已经办理离退休手续(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工作岗位,领取伤残津贴)并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继续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其基本养老金(或伤残津贴)和护理费。
“老工伤”人员中1-10级伤残职工(含已退休人员)从市解决“老工伤”问题办公室审核确定的下月起,继续发生或旧伤复发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康复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等相关规定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老工伤”人员中1-10级伤残职工(含已退休人员)从市解决“老工伤”问题办公室审核确定的下月起,继续住院或旧伤复发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社保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按《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字〔2011〕4号)规定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老工伤”人员应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应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仍由用人单位支付。“老工伤”人员旧伤复发住院治疗生活不能自理的,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原单位指派专人护理,经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同意,用人单位也可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人的标准支付护理费。未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必须从2011年1月1日起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老工伤”人员待遇方可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对拒不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按照《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所需资金“老工伤”人员不必承担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科室负责人告诉记者,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和“权力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通过统筹基金调剂、企业一次性缴纳、政府补贴等渠道筹集所需资金,确保“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后的待遇支付。
《通知》规定,1996年8月1日我市实施工伤保险统筹前,发生的“老工伤”人员中1-4级职工伤残津贴、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费,现仍由企业支付的,经核实后按现行标准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不再要求企业一次性缴纳费用。
1996年8月1日我市实施工伤保险统筹后至2003年12月31日《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未参加工伤保险统筹或中断缴费后发生的“老工伤”人员中1-4级职工伤残津贴、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费,按现行标准由原企业一次性缴纳5年的费用后,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004年1月1日《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至2011年1月1日新《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未参加工伤保险统筹或中断缴费后发生的“老工伤”人员中1-4级职工伤残津贴、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费,按现行标准由原企业一次性缴纳10年的费用后,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职业病患者按照伤残等级由原企业一次性缴纳2-8万元医疗费用后,将旧伤复发费用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中:一级的8万元,二级的7万元,三级的6万元,四级的5万元,五级的4万元,六级的3万元,七级的2万元。因瘫痪长年卧床不起、植物人等“老工伤”人员,要按照其前三年实际发生的平均医疗费用,由企业一次性缴纳10年的医疗费用后,将旧伤复发费用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老工伤”人员资格确认所需资料
据介绍,在对“老工伤”人员的资格确认上,对已经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原劳动保障、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的“老工伤”人员,提供原认定和鉴定表并附本人身份证明由参保单位直接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市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待遇复核。
对未进行工伤认定和鉴定,但企业一直按工伤对待并发放工伤待遇的“老工伤”人员由参保单位提供以下相关资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工作办公室”进行资格确认后纳入工伤统筹。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工伤职工身份证或户口簿;企业按工伤人员对待的相关证明材料。对于一直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在职人员,应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已经退休人员原则上不再进行鉴定。劳动能力鉴定费,由原用人单位承担。
对于待遇复核问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市社保经办机构将对“老工伤”人员进行待遇复核,确定相关待遇标准。待遇复核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近期免冠一寸照片3张;参保单位2010年各月支付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护理费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原始证明材料。
市社保经办机构对纳入统筹的“老工伤”人员建立工伤职工管理档案,对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基本情况、资格确认资料、待遇复核资料等进行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