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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得到企业和劳动者普遍认同

  •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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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报告指出, 《劳动合同法》已经得到企业和劳动者的普遍认同,对建立和谐劳动关系产生了积极影响,特别是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保护和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新华社讯 10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华建敏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作《劳动合同法》执法检查报告时表示, 《劳动合同法》实施3年多来,我国进一步完善了该法的配套法规。

  报告指出, 《劳动合同法》已经得到企业和劳动者的普遍认同,对建立和谐劳动关系产生了积极影响,特别是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保护和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配套法规建设上,2008年国务院制定了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9年,针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人社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共同下发 《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稳定劳动关系的指导意见》。2010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 《关于进一步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意见》。目前,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研究起草 《企业裁减人员规定》、《劳动派遣规定》、 《贯彻实施 〈劳动合同法〉若干规定》等配套规章。

  《劳动合同法》颁布后,山西、吉林等省颁布了 《劳动合同条例》;上海、海南、天津、黑龙江、安徽、浙江、福建、甘肃等省 (市)制定了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方面的条例;辽宁省出台了《工资集体协商规定》;江苏省制定了 《工资支付条例》;青海、内蒙古、天津等省 (区、市)制定或修订了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重庆市修订了 《职工权益保障条例》。
  与此同时,一些地方还把劳动合同签订率、社会保险参保率、职工《劳动合同法》培训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和地方民生建设指标体系。
  报告同时指出,在肯定劳动关系总体和谐稳定的基础上也要清醒看到,在局部地区和领域也存在劳动关系紧张、劳资双方对抗性增加、劳动纠纷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等情况,必须引起足够重视。

  报告具体指出, 《劳动合同法》实施中主要存在4大问题。第一,部分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及非公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仍然偏低,部分已签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规范、履行不到位,一些地方对企业用工和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底数不清的问题仍然没有很好解决。第二,劳务派遣在部分单位被滥用,损害派遣工合法权益问题比较突出。第三,集体合同签订率和履约质量有待进一步提升。第四,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队伍建设滞后。我国现有劳动保障执法专职监察员约2万人,平均每人需面对1700多户用人单位、近2万名劳动者。特别是基层力量薄弱、机构不健全。与所承担的执法任务相比,机构设置不规范、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严重不足、执法装备落后以及执法力度不够、监察队伍素质有待加强等问题十分突出。基层调解组织和仲裁院建设也明显滞后,调解仲裁服务能力难以满足维权需要,案多人少的矛盾比较突出。
  根据检查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执法检查组建议,我国应大力推进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签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