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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产假由90天延至98天

  • 来源:华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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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草案调整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产假待遇。

  会议还研究部署今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讨论通过《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审议并原则通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

  怀孕7个月以上不加班不上夜班

  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合理安排怀孕女职工的休息时间,或者相应减少其劳动定额;经与女职工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可调整其岗位。

  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14周的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2周;难产的,增加产假2周;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2周。

  流产最低2周假 医疗费用可单位付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6周的产假。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女职工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前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哺乳期女员工至少有1小时哺乳时间

  女职工哺乳(含人工喂养)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日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间女职工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时间作为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日增加1小时的哺乳时间。

  征求意见稿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每2年至少安排1次女职工进行妇女常见病检查,检查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据新华社电 昨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意见。

  意见稿规定,将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同时还细化了流产假期,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6周的产假。

  意见稿规定,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工资或者生育津贴以及生育、流产的医疗费用,所在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为保证条例的贯彻落实,征求意见稿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增加8天产假有哪些用意 晚婚晚育不再另获优待

  从90天增加到14周,给女职工增加8天产假有哪些用意?产假增加会不会加剧女性就业困难?

  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副所长张车伟表示,增加产假可能主要还是和国际接轨,国际劳动组织规定妇女产假就是14周,“但从保护女职工的角度来讲,90天和98天相比,我觉得差别不是特别大。”

  征求意见稿另一个明显的变化是,对于晚婚晚育和难产产假的天数和待遇,原来的规定当中是有相关条款的,比如说晚育是在90天产假的基础上增加18天,难产再增加15天。但在公布的征求意见稿当中没有看到相关的说明。张车伟表示,晚婚晚育在过去是少数人的行为,现在基本上所有人都是晚婚晚育,所以没有必要再加以特殊对待。

  产假天数增加,张车伟表示,它引起的一些负面影响也不可忽视,规定的越详细,对于企业来讲可能就越不愿意招收女职工,“我觉得从这个意义上来讲,仅仅有这些规定还不足以保护女职工权益,国家是不是应该对雇佣女职工多的企业有政策方面的倾斜,同时,鼓励企业尽量招收女职工,使这部分人的劳动资源得到充分利用。”据中国广播网 

  担心女性就业或更难

  征求意见稿引起了广大关注,网友的意见基本分为三派:

  一种是赞,网友“东北亚金三角”说:“既然能有修订的打算,也算是法治和人性的进步。” 

  一种是执行难,四川网友说:“公务员国企等单位的员工可以享受,但对于私企员工来说,形同废纸。99%的人享受不了90天,更不用说14周。” 

  第三种是担心对妇女歧视更加严重,广州网友“wd”说:“这并不会保证妇女的权益,反而伤害妇女利益,很多企业会刻意回避尽量避免招聘妇女员工,也可能导致妇女无法从事重要工作。”据《广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