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出《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要求从2012年5月1日起,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为:昆明市五华区、盘龙区、西山区、官渡区和安宁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由950元调整为11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9元调整为10元;昆明市所辖各县及呈贡区、东川区,各州、市政府所在地及玉龙县和其他设市城市由845元调整为98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8元调整为9元;其他各县由720元调整为83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7元调整为8元。
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计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包括了按规定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不包括支付给劳动者的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
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云南省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依照本标准执行。
据了解,此标准是根据促进城镇居民增收、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要求,依据《云南省最低工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并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确定的。(记者 赵元刚 通讯员 赵晓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