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8日上午,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和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召开《陕西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新闻发布会。会上,省法制办主任郑仲对《规定》的内容作了通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沙德宪出席并讲话。
据了解,《规定》将于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省首部明确提出维护农民工工资合法权益的地方法规。这部地方性法规覆盖全省所有使用农民工的用人单位,包括加工制造业、住宿餐饮等服务业、矿山、个体经济组织等陕西省行政区域内招用农民工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负有支付农民工工资义务的用人单位,标志着我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长效机制从此建立。
根据新规,陕西省境内的用人单位应对农民工实行实名制管理,建立职工名册、考勤记录、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应自招用之日起10日内持农民工名册到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针对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多发的情况,陕西省特别规定,建设工程劳务分包企业对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有直接责任,收到工程款后应当优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鼓励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企业将工程预算款中的工资部分单独列入账户管理,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同时,《规定》中提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诚信记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沙德宪要求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规定》,多形式、多渠道地向有关用人单位和广大农民工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不断提高用人单位依法用工和履行工资支付义务的自觉意识,提高农民工学法、懂法和依法维权的意识。在落实对重点监控企业实施保证金制度的基础上,要在建设领域大力推广“工资与工程款分账核算,专项支付”和“通过银行卡发放农民工工资”的制度。对守法企业、连续监控信誉度高的企业,要逐步采取灵活的制度措施,减轻企业负担。对因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引发的劳动争议,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努力保证争议案件的及时办结,使农民工工资合法权益依法得到保障。(文/图 高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