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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已施行20年应尽快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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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已施行20年应尽快修订

2015314日 02:15 来源:东方网 选稿:吴春伟

  据《劳动报》报道,施行已20周年的《劳动法》,在面临日益严峻的劳资矛盾的当下社会,越来越暴露出其与时代的脱节。东华大学经济发展与合作研究所所长严诚忠代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部法律和它的配套法律都已到了该修订的时候了。

  “这是我国第一部劳动保障的基本法律。”严诚忠代表长期研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问题,他说,这部法律到2014年已经整整20年。“如果说当初刚实施时,是适应当年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的,那么现在,很多新的劳资关系矛盾层出不穷,再依靠这一部法律来给职工维权,就显得不给力了。”严代表说,现在企业用工不规范现象越来越普遍,譬如随意延长劳动工时等。有的企业漠视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导致近几年重大伤亡事故不断发生。“有些企业的一线职工工资偏低,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不合理,结果因为收入问题劳动关系矛盾越来越激化。”

  他指出,分析这几年不时被媒体曝光的劳资纠纷、矛盾乃至停工事件,其中暴露出不少问题。例如,监管部门的执法不到位,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和功能仍不完善,对职工的合法权利和合理诉求缺乏强有力的保护手段。又如,目前劳动争议案件呈现出多发易发群发的特点,群体性劳动关系矛盾的调处难度较大。这些问题都需要通过进一步完善劳动法制建设来予以妥善解决。他说,目前《劳动法》从第1条到第76条中,规定了劳动者享有的各种劳动权利。但在第十二章中的“法律后果”部分却只有17条,存在较明显的不对等,影响了《劳动法》执行的刚性,在客观实践中也成为一些用人单位肆无忌惮地打违反《劳动法》的“擦边球。对于一些职工反映比较集中的执法监督问题,严诚忠表示,存在一些法律虽有明文规定但执行力却无人监督的情况,比如,《带薪年休假条例》执行不到位,职工对落实休假权的呼声较高;《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明确了公积金是职工住房保障的重要利益,但缴费情况不理想;《社会保险法》明确了“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会”法律责任,但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日常稽核和强制征收能力与实际需求仍有相当差距。

  “修订《劳动法》要以人为本,充分考虑到社会经济发展的新要求,特别是符合‘十三五规划’的发展新趋势。”严诚忠表示,建议适时将修订现行《劳动法》提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议事日程。“要根据当前我国社会现状、劳动关系的变化与发展趋势,把劳动标准完善起来。”严诚忠表示,修订法律应当包括就业、工资、工时、休假、工作条件、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国际级基本劳动标准,还应进一步明确违反《劳动法》相关规定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建议增强《劳动法》的干预性和强制性,强化政府公权力对劳动关系的干预与监督力度,赋予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应有的职责与执法权威。”他提议,应当明确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工会的监督检查职能,给予用人单位应有的自主决策权和表达诉求的平台与渠道。如赋予工会在确认企业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有权依法组织职工撤离现场的责任与权限。

  他还建议修改《公司法》,明确职工代表大会是公司制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所有公司制企业董事会中都应有职工代表席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应当在劳动保障监察的内容中增加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规范用工程序,依法执行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规定。”他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