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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期我们选取了一些典型问题,看看各地如何答疑解惑——
安徽12333
咨询——
单位经本人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个人如何向单位申请补偿待遇?如公司不同意支付,又该如何办理?
解答——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若单位不同意支付,职工可以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甘肃省兰州市12333
咨询——
徐女士2011年2月在上海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时,当时年满41周岁,上海市普陀区社保局按规定为她建立了临时缴费账户。
2017年6月,她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回到甘肃兰州户籍地。
她想问,如何将上海的临时缴费账户与待遇领取地的养老保险账户合并?
解答——
徐女士2011年2月在上海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时,已年满40周岁,上海普陀社保局按规定为其建立了临时缴费账户。
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临时建账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由临时建账地社保经办机构按经办规程为其办理转移,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按照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规定全额转移,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转自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