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作证”的呼唤,应该得到制度的应答,因为保护弱者,才是制度最大的尊严
“我作证!我作证!”电影《集结号》中,为了讨回47名阵亡战友的荣誉,谷子地向着空旷的煤场大声呼喊。在现实生活中,深圳百余从事孔洞爆破工作的农民工,近日也遭遇同样的“证明”问题:因为没有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肯出具职业病检查委托书,职业病医院拒绝为他们检查治疗。
“谁来作证?”这样锥心的呼唤,我们听到已经不只一次:农民工张海超选择了悲壮的“开胸验肺”,才促成事件解决。云南昆明一个机械加工厂的13名工人,要求企业为他们进行职业病鉴定遭拒,也提出“开胸验肺”的申请。
“谁来作证”的疑问背后,是制度的困局。按规定,职业病的鉴定、诊断,要用人单位提供相关证明,包括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等。但让连劳动合同都不愿签订的企业为自己的过失“举证”,并主动承担经济赔偿,无异与虎谋皮。
也许有人会说,明知道没有劳动合同意味着可能失去基本的保障,甚至以健康和生命为代价,劳动者就应该加强自我保护,不去打这种“黑工”。这话自有它的道理。《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宗旨是保护劳动者权益。但对农民工进行权益保护教育,并不是这里要讨论的重点。
在劳动关系的利益链条之中,与企业相比,农民工无疑处于弱势一方。正如报道中这些炮工们所说:“如果谁敢要求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后果就是走人”。而“用黑工”,企业可以减少甚至取消劳动者的各种保障,却只承担被相关部门发现后遭受处罚的风险——事实证明这种风险概率很低。无论从事实还是利益分析,规避制度的主体都是企业,应该承担责任的也主要是企业,而不应让农民工为此付出代价。
更重要的是,在“打黑工”已是既成事实之后,如何发挥制度的救助作用,以免农民工们在遭受“违反制度”——企业以辞退相威胁不签劳动合同——的伤害之后,再次受到所谓“严守制度”——没有劳动合同所以不出具检查委托书——的暗算。
制度的终极目的,是和谐社会关系。好的制度,不仅能提高效率,更应该能维护公平、公正,保证每个人的权益都得到伸张。惟其如此,制度的设计,应该向弱者释放更多的善意,因为只有弱者得到了保护,整个社会的公平公正才不至于成为空中楼阁。比如,在职业病防治的相关规定中,是否可以考虑由第三方来进行生产场所的职业病危害评测?在劳动合同的相关制度中,是否能通过提高违法成本,保证整个制度的良性运转?
制度的设计,应该从“人情”出发。法治社会,有制度、有规则,更应有人性的温暖。让弱者更弱的制度,绝对不是好的制度。“谁来作证”的呼唤,应该得到制度的应答,因为保护弱者,才是制度最大的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