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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养老保险转续是起点而非终点

  • 来源:新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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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22日决定,从201011日起施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可在跨省就业时随同转移;部分单位缴费可转移;参保人员在各地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中国政府网1222)

  舆论呼吁、企盼已久的职工养老保险跨省转移接续制度,终于即将正式实施了,这无疑令人十分欣慰。这意味着,明年11日以后,众多需要或准备跨地区跨省就业的职工,从此将不必为自己养老保险的转移而犯愁担忧了。与此同时也意味着,一个更大程度上去壁垒化的全国统一劳动力市场的形成,作为市场经济基础性要素的劳动力资源,将能更充分无障碍地流动起来、优化配置,进而提升整个市场经济的运行效率和活力。

  不过,我们也要冷静地看到,此番养老保险转续制度的实施,从完整全面的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的视角审视,它实际上又并非一个终点结束,而是一个起点开始

  首先,从职工养老保险转续制度本身来看,该制度仍有进一步改进完善的余地。如在办理养老关系跨省转移时,现行制度仅规定可转移部分单位缴费,而非全部单位缴费。这显然在一定程度上将影响转续者今后退休金的待遇水平。因为按照养老保险制度,退休时的养老待遇既取决于个人账户,也取决于社会统筹资金的多少,而社会统筹的主要来源正是单位缴费部分。此外,正如人保部副部长胡晓义近日谈到的,要实现全国统一养老保险转续,还有许多具体技术问题需要解决和完善,如缴费记录和格式的全国统一转出和转人账户的重新设计计算公式的相互认可(新华社1223)

  更重要的是,从城镇职工养老之外的其他所有养老制度全国统一的高度来看,目前的转续制度所涉及仍只是一个局部——农村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这一低一高的两大块,还并没有全部纳入进来。今后,这三种养老保险制度之间,如何衔接、转续,进而彻底整合、统一,无疑将是下一步必须认真考虑和解决的问题。这既有助于消除基于身份差异的养老差距,又能根本推动养老保障的均等化、公平化。

  最后还要看到,就完整的社会保险制度而言,养老保险其实也只是其中的一个部分。如除养老之外,我们熟知的社会保险至少还有: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保险。显然,所有这些保险也都存在一个跨省转续或者说全国统一的问题。以医疗保险为例,其异地转续流动结算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就不亚于养老保险,但目前这方面的进展,较之养老保险显得更加滞后,其画地为牢的割裂、破碎程度也更加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