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22日决定,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可在跨省就业时随同转移;部分单位缴费可转移;参保人员在各地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中国政府网12月22日)
舆论呼吁、企盼已久的职工养老保险跨省转移接续制度,终于即将正式实施了,这无疑令人十分欣慰。这意味着,明年1月1日以后,众多需要或准备跨地区跨省就业的职工,从此将不必为自己养老保险的转移而犯愁担忧了。与此同时也意味着,一个更大程度上“去壁垒化”的全国统一劳动力市场的形成,作为市场经济基础性要素的劳动力资源,将能更充分无障碍地流动起来、优化配置,进而提升整个市场经济的运行效率和活力。
不过,我们也要冷静地看到,此番养老保险转续制度的实施,从完整全面的“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的视角审视,它实际上又并非一个“终点”、“结束”,而是一个“起点”和“开始”。
首先,从职工养老保险转续制度本身来看,该制度仍有进一步改进完善的余地。如在办理养老关系跨省转移时,现行制度仅规定可“转移部分单位缴费 ”,而非“全部单位缴费”。这显然在一定程度上将影响转续者今后退休金的待遇水平。因为按照养老保险制度,退休时的养老待遇既取决于个人账户,也取决于社会统筹资金的多少,而社会统筹的主要来源正是单位缴费部分。此外,正如人保部副部长胡晓义近日谈到的,要实现全国统一养老保险转续,还有许多具体技术问题需要解决和完善,如“缴费记录和格式的全国统一”、“转出和转人账户的重新设计”、“计算公式的相互认可”。(新华社12月23日)
更重要的是,从城镇职工养老之外的其他所有养老制度全国统一的高度来看,目前的转续制度所涉及仍只是一个局部——农村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这“一低一高”的两大块,还并没有全部纳入进来。今后,这三种养老保险制度之间,如何衔接、转续,进而彻底整合、统一,无疑将是下一步必须认真考虑和解决的问题。这既有助于消除基于身份差异的养老差距,又能根本推动养老保障的均等化、公平化。
最后还要看到,就完整的“社会保险制度”而言,“养老保险”其实也只是其中的一个部分。如除“养老”之外,我们熟知的社会保险至少还有: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保险。显然,所有这些保险也都存在一个跨省转续或者说全国统一的问题。以医疗保险为例,其异地转续流动结算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就不亚于养老保险,但目前这方面的进展,较之养老保险显得更加滞后,其“画地为牢”的割裂、破碎程度也更加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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