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提示: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这部法律从制定、颁布到实施都曾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如今两年过去,这部法律的实施效果如何?我们该如何评价这部法律的作用?在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两周年之际,记者就社会关注的一些问题采访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乌日图。
1 问
出发点是规范劳动合同,保护劳动者权益
记者:当初制定劳动合同法的主要出发点是什么?
乌日图:在出台劳动合同法之前,虽然有劳动法和一系列与劳动保护相关的条例、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但是在劳动力市场上很突出的一个问题就是劳资双方没有一个受法律保护的、规范的劳动合同,这是造成劳动者权益不能得到有效维护的一个重要原因。与之相关的还有劳动合同的内容不够规范,劳动合同期限比较短等等。针对这些问题,才制定了这部劳动合同法。
2 问
劳动合同签订率有了明显提高
记者:劳动合同法实施的效果如何,产生的最大变化是什么?
乌日图:这部法律于2008年1月1日实施后,当年全国人大就组织了劳动合同法执法检查。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就进行执法检查是比较少的,说明这部法律社会非常关注,全国人大极为谨慎。吴邦国委员长当时对执法检查提出要解决四个问题:一是劳动合同签订率低的问题,二是劳动合同短期化的问题,三是劳务派遣的形式问题,四是农民工的权益保障问题。2008年的执法检查重点围绕解决上述四个问题展开。检查组认为,和立法前相比较,劳动合同签订率有了明显的提高,劳动合同短期化的问题有所改善,劳务派遣无序蔓延的状况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农民工合法权益保障问题也得到了比较大程度的改善。
3 问
主要方面应该肯定,但并非十全十美
记者:劳动合同法到今天已经实施两周年了,现在回头看,您对它会作出怎样的评价?
乌日图:当初制定的时候是为了什么目的?制定之后解决了什么?这是评价一部法律的标准。今天看劳动合同法,它就是一部规范劳动合同,保护劳动者权益,构建和谐劳资关系的一部专门法。
经过两年实践后再回头看这部法,主要方面还是应该肯定的,它对解决和劳动关系相关的重大问题发挥了积极作用,不仅受到劳动者的普遍赞同,绝大部分的企业家也是理解和赞成这部法律的。
当然,劳动合同法也和任何一部法律一样,不是十全十美的。实施两年来,社会上对有些规定存在不同的理解和看法,对有些条款的操作性提出不同意见,这既有法律本身需要完善的方面,也有相关的实施细则和配套法规需要完善的方面。
4 问
劳动力成本增加不是快了,而是慢了
记者:现在社会上有一种说法,就是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增加了企业成本,对此您怎么看?
乌日图:这种提法不准确,概念本身也是模糊的。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劳动力成本增加是必然的,即使没有这部法,中国的劳动力成本也会提高,而且是应该的。要我说不是增加得太快,而是增加得太慢了。
企业用工要有长远眼光,要认识到劳动力成本提高并不是因为实施劳动合同法造成的,而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中国经济已经步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尽管从全球范围来看,特别是和欧美国家相比,我国劳动力成本还是很低的,但从国内看,劳动力成本也在逐步提高,这是正常的,应该说这些年在这方面提高得还不够,所以中央提出要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和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
这次国际金融危机凸显了我国一些出口企业的发展模式问题,其实即使没有这次金融危机,我们有些出口企业也是难以生存和发展的,这些企业要转变发展方式、注重技术创新、调整产品结构。
5 问
“无固定期限”不是铁饭碗
记者:无固定期限合同是否是国际惯例,如何科学认识无固定期限合同?
乌日图:无固定期限不能说是国际惯例,有一些国家实行的是非固定期限合同。现在误区最大的就是把无固定期限合同与过去计划经济下的“固定工”相联系。法律是有明确规定的,无固定期限也同样是可以辞退的,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14种情况,用人单位都是可以辞退违反劳动合同规定的员工的,所以无固定期限绝不是铁饭碗。
之所以社会上将无固定期限合同与“铁饭碗”联系在一起,主要原因是法律的宣传解释不到位,法律还不够细化,这并不是法条定得有问题。
6 问
绝不能将劳务派遣蔓延成劳动力市场的主要形式
记者:现在社会上对劳务派遣争议很大,对此您怎么看?
乌日图:劳务派遣作为劳动用工的一种形式是没有什么问题的。但是,在任何一个国家的劳动力市场上,劳务派遣用工都是辅助性的,不是主流的,更不是代表今后改革方向的。
目前有些企业热衷于采取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其实质是存在着用工成本差异。如果用工成本没有差异,就不会有这么多企业采用劳务派遣形式。企业为什么要选用这种形式,好听点是叫节省劳动力成本,不好听点就是为了规避和逃避企业应该承担的保障劳动者权益之责任。在劳务派遣问题上,今后要进一步严格“三性”——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只有符合“三性”,才能采用这种用工形式。
对于滥用劳务派遣问题,法律规定的还不够严,要继续加大执法力度,逐步把劳务派遣用工的形式限定在一个合理的范围里,绝不能使它蔓延成劳动力市场的主要形式。要规范劳务派遣机构。劳务派遣公司经营的商品是劳动力,所以更要强调建立规范的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权益。
7 问
2009年劳动争议案件有了明显下降
记者: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争议案件有怎样的变化?
乌日图:2008年是劳动争议案件比较集中的高峰期,主要是这部法律颁布后,有了法律保障,职工的维权成本降低了,维权的能力增强了,应该说这是好事情。进入2009年,劳动争议案件有了明显下降,我们分析如果不是因为金融危机,案件数量可能下降幅度更大。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应对2008年底开始的金融危机,保障劳动者权益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我们当时分析经济形势,认为金融危机对我们国家造成的影响是局部的,主要是出口加工型企业,最担心的就是对就业有影响,担心出现大量的失业人员,造成社会不稳定。但去年一年的实践说明,并没有出现大幅度的失业人群和大的群体性事件。什么原因?我觉得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功不可没。因为金融危机带来最大的问题是经济问题,经济问题影响最大的是企业,企业有问题了,最大的受害者是劳动者。这部法律就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由于这部法律规范了劳动契约等一系列规定,所以企业即使面临经济困难的时候,也不能随意地裁员。再加上国家实施其他一些政策,如就业、社会保险方面的补贴,去年一年整个劳动力市场还是比较好的。国际金融危机情况下,我们的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3%,这和去年认真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有直接的关系。
8 问
既保护劳动者,也保护企业法人
记者:有些人认为,劳动合同法主要是保护劳动者的,而不保护雇主,对此您怎么看?
乌日图:毫无疑问,这部法重点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但这并不代表国家不保护企业利益和权益。我们有公司法、企业法等法律来保护企业法人的各项权益,为什么就不能有一部侧重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呢?其实因为劳动合同必然要涉及劳资双方,在这部法律里也有多处是保护企业法人权益的,而这些规定在过去的法律里是没有的。比如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企业有14种理由可以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企业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后可以与该劳动者约定服务期;企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可以规定竞业限制条款。还有经济性裁员的规定,在没有这部法律之前,企业只有在关闭、破产的情况下才能实行规模性的裁员,而这部法律规定,企业可以因为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等等进行经济性裁员,这是以前的法律没有规定的。
从法律层面上看,国家对劳动者和企业法人是平等保护的。不存在只保护劳动者、不保护企业法人的问题,如果把企业整死了,员工到哪里就业去啊。所以,从根本上说,只有经济发展,企业壮大,才有更好地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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