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最低工资制度对劳动者而言具有怎样的意义?
李坤刚:目前,我国特别需要通过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最低工资制度,对低收入劳动者进行救助。原因有二:第一,我国的集体协商制度还很不完善,不能指望通过集体协商提高普通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第二,我国劳动力供大于求,导致了劳动者失业压力增大,劳资力量强弱对比明显。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救助,劳动者就有可能被压在生存底线上。我国这种经济转型期的劳动力市场现状,决定了政府有必要采取最低工资立法的形式对收入分配进行调整,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记者:我国的最低工资制度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有什么特点?
李坤刚:由于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地区之间生活水平差距较大,所以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地方化的最低工资制度。根据 《最低工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不同行政区域可以有不同的最低工资标准,每个省级辖区可以有3—4个档次的最低工资标准。例如,安徽省合肥市虽然总人口不多,但除了市区外,还下辖三个县,这三个县适用的是与市区不同的最低工资标准。同时,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不一,它们之间的最低工资标准也不一样。各地方的决定机制有其合理性,但是应当同地方的平均工资挂钩,再按照法定的比例确定,这样就有了一个更加合理的基础,但问题在于目前最低工资比例没有硬性规定,各地差距较大。以2008年的最低工资为例,合肥市的最低工资仅是其平均工资的22%,而青岛市的这一比例是39%。
记者:最低工资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劳动者的权益,但是现实中似乎也存在被滥用的倾向,这有什么危害?
李坤刚:由于我国集体协商制度尚不健全,工资决定的市场机制的发育尚不成熟,普通劳动者难以通过集体力量来提高劳动标准,能够依靠市场竞争力来提升待遇的劳动者只占很小的比例。在这种情形下,法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就成了普遍适用的工资标准,至少从书面劳动合同确定的工资基数反映,很多企业是将法定最低工资标准,作为企业普遍适用的工资标准了。仅以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宁波为例,当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是960元,相关调查显示,960元基本上就成为该市很多用人单位的 “基本工资”,尤其是饭店的普通服务员、洗菜工,超市的收银员、理货员,物业公司的保安、维修工等,月收入有不少处于最低工资水平。在实行计件工资的企业,有一些企业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推算计件工资单价,还有的企业采取延长劳动时间、提高劳动定额、降低计件工资单价等手段变相违反最低工资规定,其结果是有近1/3的职工工资徘徊在最低工资标准的附近。这说明,我国依靠最低工资标准生存的劳动者过多。
记者:我国一直致力于建立合理的工资增长机制,那么最低工资的增长状况如何?
李坤刚:我国最低工资的增长速度低于经济发展的增长速度。1992年深圳最早实行最低工资制度时,其最低工资和平均工资之比是49.9%,比例比较高。后在1994年各地普遍实行最低工资制度后,各地的最低工资和平均工资之比也是比较高的,部分省份的最低工资标准超过当年平均工资的50%以上,福建省还曾经接近70%。到了2002年基本接近40%,虽然当时的 “民工荒”迫使政府对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以吸引外来劳动力,但是调整之后的最低工资仍然没有超过50%,并且全国总体上是呈现下降趋势的,目前一般在20-40%之间。
记者:对于进一步完善最低工资的决定机制,您有什么建议?
李坤刚:根据 《最低工资规定》第8条规定,最低工资主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会、企业联合会研究确定和调整,但主要由行政主导。然而,在我国目前各地区之间相互竞争吸引投资的情况下,如果缺乏硬性标准,要在我国建立起合理的最低工资增长机制是较难的。
为限制地区或区域之间的恶性竞争,应确定一个全国性的最低工资标准为兜底标准,各地区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再行制定本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但不得低于国家最低工资标准。由于我国地区发展极不平衡,各地区消费水平差异很大,所以,一方面全国性最低工资标准应参照贫困地区的消费水平制定以保证其普遍适用性,另一方面应根据各地生活消费指数,转化为当地名义工资水平,形成该地区制定最低工资标准的法定基准。省级地区也应有一个统一的最低工资标准,地区之内的行政区域在此标准上,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该区域的最低工资标准。
除了建立普遍性的最低工资制度以外,我国还可以逐渐试行行业最低工资制度。近年来,深圳在完善法定最低工资制度的基础上,积极探索行业性最低工资模式,并成功签订了特区首个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协议。随着区域性工资协议在全市工业区逐步推广,深圳开始在建筑业、餐饮服务业实行行业最低工资标准试点,通过三方协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符合行业实际情况的最低工资、工资指导线和工资指导价位制度。
下一篇:关于破解“招工难”的思考与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