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界港股5月27日讯 据港媒报道,员工自杀不断,原因众说纷纭,富士康大股东郭台铭没有提出改革企业管理文化,但就指富士康对自杀员工的抚恤金太高,可能形成鼓励效果,令员工为此自杀,更提出取消抚恤金。有学者表示,内地《劳动合同法》规定因工作致死可获赔偿,对于因工作压力自杀却没有赔偿规定,存在漏洞,富士康的抚恤金属额外补偿。
学者:员工自杀非为钱
专研内地民工问题的香港理工大学应用社会科学系副教授潘毅指出,内地工厂每有员工伤亡,须把个案送交各市的劳动局工伤科判别事件是否工伤,若属工伤,就视乎员工是否家中经济支柱、工作能力等提出赔偿金额,据她所知,金额可达20万至50万元。
不过,若员工因工作压力自杀,内地法律定义则一片空白,富士康多宗自杀案中,工伤科没有把任何一宗列为工伤,显示法律存在漏洞。
因此,富士康的10万元抚恤金确属额外赔偿,几乎等于一名普通工人的10年薪金。不过,潘毅不认同员工是为钱而自杀,“几宗个案都是大学生,不是普工,岂会为10万元去死?”
“不改企业文化仅减补偿不治本”
但有不愿透露姓名的学者指出,近年学界研究指自杀率和金钱回报,的确成正比关系,但富士康若只肯减抚恤金,不去改善企业文化,只能治标不治本,该学者认为两者应该同步进行。
日本东京大学经济系08年做研究,收集了1980年至2002年的30个国家数据,发现当人寿保险到期后,个人自杀行为比率即时上升;港大亦曾联合澳洲学者在澳洲研究,发现当地人寿保险(购买13个月后才可发赔偿),由1至13个月步入13至24个月期间,自杀率即上升47%,一直到约3年后,自杀率才保持平稳,证明自杀率和人寿保险的回报有关,有自杀倾向者,可能因为家人能享有回报,加强自杀信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