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口老龄化社会的到来,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面临严峻挑战。在养儿防老已无路可行的当今社会,我国应尽快建立包括企业年金、个人养老保险在内的多层次补充型养老保险体系,提高职工的保障水平。
国务院办公厅在2008年12月8日颁布的《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了“研究对养老保险投保人给予延迟纳税等税收优惠”的政策建议,正是肯定和确认了补充型养老保险在国民养老保障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目前,上海保监局已经将个人税延型养老险试点列为2010年首要工作内容。
所谓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是指个人所缴纳的保险金在一定金额之内,可以在税前工资中扣除。该模式在缴费阶段就对参加养老计划的个人给予税收优惠,将大大提高劳动者投保的积极性,会使更多的职工加入此项养老保险计划,从而扩大第三支柱养老保障覆盖面,提高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但是,值得注意的是,目前这一税收优惠政策制度设计还较不完善,总体上考虑还有失公平。
别忘了低收入者和老职工
首先,如前所述,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对现阶段职工个人所得税一定比例或是一定额度的免除。但是,这一政策还并未考虑到低收入劳动者的利益问题,如果按照现阶段的政策实施,那么它不仅未能消除我国贫富收入差距问题,还扩大了不同群体之间的养老保险差距,也就是把生活水平差距扩大到了老年时期的生活中。因此,有必要进行税收优惠政策的完善,维护各方利益。
其次,对于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政策出台之前已经参加工作的职工,尤其是在此政策推出之后不足5年就要退休的职工来说,这一政策对他们的受惠程度很低。因此在方案设计的过程中,应当考虑建立过渡性养老金补偿制度,对他们所做贡献进行适当的补偿。
制度的公平性主要体现在人们是否拥有平等的享有社会发展成果的机会,在这里,也就是劳动者应享有相对平等的优惠待遇。社会发展和收入分配要以公平优先,这样可以促进社会公平和社会稳定,保证经济健康发展。因此在方案设计的问题上,我们应当尽量做到维护经济效率和保持社会公正,促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建立两个层次的优惠政策
如果研究德国里斯特改革制度的设计方式,会发现制度设计的公平性十分重要。“个税递延”政策应体现出对不同收入水平劳动者的公平性。
上海即将试点的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方案中可能设置每月能延税的最高限额为500元,即允许职工从税前工资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最高额度为500元。
由于劳动者需要支付基本生活费用,低收入群体的工资结余有限,因此可以用于支付个人养老保险保费额度相应较低。举例来说,假如一个职工工资为3000元,按照个税起征点2000元计算,其应纳税工资为1000元,每月应纳税额75元。在满足其基本生活的前提下,假设其每月可以缴纳保费100元,则其应纳税工资变为900元,相应的缴纳个人所得税65元,这位投保人每月减少了10元税收支出。即便他可以缴纳500元的养老保险费,其每月也仅能减少50元的税收支出。
然而,对于一个月收入8000元的职工来说,在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的基础上,有能力支付500元的养老保险费,加之其边际税率较高的特点,按照同样的计算办法,其每月可以减少100元的税收支出。
从以上的简单测算来看,按照即将试点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同收入水平的劳动者可以享受的优惠程度存在差异,工资水平在起征点以下的大批劳动者甚至根本无法享受到“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税收优惠政策。因此,我们应当建立两个层次的优惠政策,保证政策制定的公平性。
具体而言,对收入相对较低的劳动者实行政府直接补贴政策。首先应在不影响职工现阶段生活水平的前提下,规定其个人工资的一定比例为最低缴费额度。当个人缴费额度达到这一水平时,政府进行直接补贴。这一优惠政策将提高个人养老保险的吸引力,有助于提高居民的整体保障水平。政府的直接补贴额度应依照财政的实际支付能力确定,具体额度还需做进一步的研究和论证。
而对于收入相对较高的劳动者,可实行减免所得税政策。对于这部分人群,按照现行的研究方案执行即可,即在规定的缴费金额范围内,允许在税前列支部分保费,以达到税收优惠的目的。
对“中人”进行补偿
对于在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政策出台之前已经参加工作的职工来说,他们的个人养老年金账户建立的时间相对滞后,退休时会遇到积累不足、补充养老保险替代率过低的问题。在目前的“个税递延养老保险”政策的研究中,还并未涉及对这部分“中人”的补偿问题,在政策设计的过程中,我们应充分考虑对其进行补偿,体现制度的公平性。
结合社保和企业年金中关于“中人”的概念,“个税递延养老保险”政策的“中人”可以理解为在此项税优政策出台之前已经参加工作的职工。
通过借鉴社保和企业年金中补偿“中人”的具体做法,并结合“个税递延”方案的情况,在建立对“中人”的补偿优惠政策时,对于选择“减免所得税”政策的劳动者,采取“在一定年限内,提高在税前列支的保费额度”的方式较为合理,即提高他们的免税额度;对于选择“政府直接补贴”的劳动者,应在一定年限内,提高对他们的补贴额度。但是具体的补贴额度和免税额度仍需要作进一步的深入研究。
(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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