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责任的增设强化了用工企业履行劳动法义务的意识,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劳动法“疲软”的现状,也不足以从长远上构建法治型的劳动关系。
对自己的员工欠薪,将受到怎样的刑罚?答案最快在今年下半年就会揭晓。有媒体报道称,关于“强迫职工劳动”定罪标准的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将于今年下半年进行修改,故意欠薪情节严重者将会面临“入狱十罚款”的惩罚(6月1日《中国经济周刊》)。
近年来,民工遭遇欠薪困境几乎成为一种社会现象,各种“跳楼讨薪”、“摘肾讨薪”等新闻不断进入舆论视野,让劳资关系纠纷升级为关涉社会稳定的公共事件。为解决这一难题,越来越多的人将目光移至最具威慑力的刑法,包括全国总工会、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等,都纷纷建言增设“恶意欠薪罪”,打造民工维护合法权益最锐利的“武器”。
无论是立足现实民意基础,还是借鉴域外的刑事立法经验,在刑法中增设恶意欠薪罪都具有极大的正当性与必要性。而这种对恶意欠薪企业经营者刑事责任的设定及追究,无疑也是确保劳动法有效实施最强有力的后盾,对于依法规范劳资关系、稳定社会公共秩序都将起到最直接的推动作用。但是我们也需注意,将恶意欠薪入罪终归只是一种“无奈的最后手段”,刑事责任的增设强化了用工企业履行劳动法义务的意识,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劳动法“疲软”的现状,也不足以从长远上构建法治型的劳动关系。
如果要问中国目前哪些法律最“软””,劳动法毫无疑问是重点选项。造成劳动法过“软”的原因,一是立法上的空泛,一是执法上的无力,还有一个是司法上的式微。
就立法而言,单是欠薪现象就以具体的方式指向劳动领域“无盾立法”的软弱。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只是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而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动部关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等,及至各地出台的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大多是复制了“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之类的内容,在具体责任的设定和落实上缺乏可操作性规定。除欠薪之外,几乎在民工各种劳动权益的保护方面,立法都面临同样的困境,对于企业单位的义务仅作宣示性规定,缺乏明确具体的责任设定,这无异于陷劳动者权益于“如临深渊”的境地。
立法在责任后果上的空泛,必然导致实践中劳动执法的“底气不足”。作为劳动执法部门,依法主动检查监督劳动法的执行情况是法定职责,劳动法所宣示的诸项劳动者权益,都需要通过其严密、公正而及时的执法予以“运送”。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一些政府部门和当地企业尤其是外资、合资企业具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加之个别行政执法的固有“惰性”,立法上的责任缺失就为执法不作为提供了“借口”。例如近年来不断曝光的“血汗工厂”,几乎都是由媒体揭发,而鲜有执法部门主动查处。更为普遍的是,在一些沿海城市,超过法律规定时间的加班加点极其普遍,但只要不发生恶性事件,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往往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稳坐办公室对劳动侵权现象实行“不告不理”。
另外,劳动法的“疲软”,也暴露出我国司法“矫正正义”职能的式微。长期以来,我们在制度上不太注重将司法力量过多地引入劳动纠纷,甚至一些地方排斥司法的介入。从社会冲突的均衡机制上看,司法乃是不可或缺的最后也是最权威的途径,就欠薪的纠纷诉诸司法机关往往比行政权的干预效果要好。但是,由于目前一些地方司法体制的缺陷,使得司法独立审判在遏制劳动侵权方面表现一般,而繁琐的程序和较大的成本也令不少民工“望而却步”,于是选择“跳楼”成为一种利益衡量下的便宜性路径。对于企业欠薪,《劳动合同法》明文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而实际上这种程序很少启动。
由以上不难看出,劳动法“疲软”乃是一种综合性现象,对于欠薪问题的治理,刑罚手段欲改变劳动法的“疲软”现状,尚需有力的司法追诉;而对于更多的劳动权益保护而言,单一的刑法罪名仍只是“杯水车薪”,难以从根本上让劳动法“雄起”。所以,在寻求治理欠薪现行方案的同时,我们始终不容忽视的应当是,如何调整劳动领域的立法思路,对各种劳动侵权行为设定具体明确的法律责任,并赋予劳动执法部门相应的强制措施权,强化司法机关介入的有效性,从而实现劳动法治的根本性转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