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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再把“超时加班收入”算为工资了!

  • 来源:凤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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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深圳市总工会发布新生代农民工调查结果,认为深圳新生代农民工当前面临的第一问题是工资偏低。纵然算上大量超时加班的加班费,月均工资也只有1838.6元。由此引出的问题是:超时加班收入应否统计入工资总额?

依据沿用至今的199011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应包括:计时、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超时加班收入应否、可否统计入工资,决定于对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的具体解释。于现实的统计实践无疑是全额计入的。不仅在深圳市总工会所发布的数据中已明确指出包含有大量的超时加班收入,且国家统计局于716日公布数据说2009年全国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18199元,与2008年的17071元相比,增加了1128元,也将超时加班收入全额计入了。

但是,199511日起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延长工作时间……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这意味着,在此范围之外继续延长劳动时间属于资方非法用工。超时加班收入不仅不应计入工资,即便是虽在法定时间段内、却已经常态化的加班收入,是否应统计为标准工资收入,也值得商榷。即劳动法的允许加班,本意上是为了应对突发事件,而绝不是为了将加班变成为常态。具体的时间段,依据劳动法规定,在我国是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它实际还是承诺,通过调节社会分配,能够保证劳动者在法定时间段内辛勤工作的劳动收入,足以维持自己以及家人的生活质量。

现实的问题,于具体条款上,《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打架了。而依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的法治原则,在冲突的具体条款上,前者必须服从后者。即工资统计,只应该是法定时间段内的劳动收入统计。至于常态化的加班以及超时加班收入,可单列,却绝不可以盲目地统计入工资。唯其如此,才能保证统计数据的客观真实,才能反映出劳动者真实的劳动、生活状态。

无论深圳总工会发布的数据,还是国家统计局所公布的数据,不仅于公共管理角度衡量,还是在法律框架内衡量,它们都将不合法收入合法化了,且用人为扩大了的数据将劳动者在法定时间段内的真实收入数据、将劳动者真实的劳动、生活状态掩盖了。以工作在富土康的普通劳动者为例,在2009年其法定时间段内的、基本为900/月真实工资数据,就会被人为拔高到近2000元。这将直接导致,于公共管理层面,于社会分配以及再分配层面,弱势劳动者群体将一直被抛弃在某些阴暗的角落,更长时间地劳动、生活在恶劣状态中,不可能被扶助性质的政策阳光所普照。

工资,于现代社会、于公共管理角度而言,它指的是法定时间段内的劳动收入。着不仅仅是法律问题,更是社会分配问题,公共责任问题,以及相关部门、机构、人员为人处事的态度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