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商报讯】(记者 张为真)引人关注的《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关系集体协商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提请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二审,委员们在昨天的分组审议中,就如何真正保障劳资双方的共同利益以及条例的可操作性展开热烈讨论。
在劳资利益上寻找平衡点
《修改建议稿》在维护劳动者的利益方面做出了许多有突破性的规定。
谭国箱认为,这是一个涉及面非常大的法规,要在慎重修改后平稳出台。要在劳资双方利益上寻找平衡点,真正建立起企业与员工的利益共享机制,既要维护员工利益,也要顾及资方的经营状况。
王富海认为,企业经营有各自的情况,集体协商应当成为需要时的手段,而不是必须的手段。
陈伟元认为,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的劳动关系也要依照该条例执行的提法不合适,机关的劳动关系情况不同,集体协商无法有更多的内容支撑。
陈伟元建议增加针对小企业的相对简易的操作办法,才能使条例真正落到实处。同时建议,定期协商和动议协商相结合,才真正符合企业经营运作的实际情况。
立法保护全市河道
昨天下午,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举行分组审议,委员们就《深圳市河道管理条例(草案)》进行审议。大家最集中的观点是,河道管理应当与河道治污结合在一起,通过立法,使深圳的河道能在保障防汛安全、维护生态环境、改善城市水环境方面得到加强和完善。
深圳曾在1999年3月制定并施行了《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特区一体化后,特区河道管理面临许多新情况。为实现人水和谐,亟须制定统一全市的河道管理法规。对于提请审议的《深圳市河道管理条例(草案)》,委员们认为,河道管理应当与河道治污结合在一起。
《草案》对多种违反河道管理条例的行为明确了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但许多委员认为,处罚力度太轻。
钟志坚提出,《草案》中“在河道中从事违法活动,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涉河工程,处以一万元罚款”等内容,处罚力度太轻,不足以遏止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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