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称为“民生大法”的社会保险法(草案)今天第四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按照“多缴多得、少缴少得”原则完善了有关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规定;明确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强调保障社保基金安全以及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信息安全等。在肯定该草案“已基本成熟”的情况下,不少委员及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将目光集中在社保基金的安全及如何强化监管上。
“自己监管自己”,现行制度的一大隐患
社会保险基金是老百姓的“保命金”,然而,近年来挪用、挤占社保基金的情况频现,甚至有某些“掌管”社保基金的官员因大量挪用百姓的“保命钱”而获重刑。有专家认为,要确保基金的安全和保值增值,应当加强监督,构筑全面、严密、科学有效的监督体系,而目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集行政监管与投资运营于一身,自己监管自己,这是制度的一个极大隐患。
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代表提出,目前社会保险基金累积结存数额较大,又比较分散,为了保障基金安全,应当严格规范,加强监管。
全国人大代表刘晓武认为,要确保社保基金的安全,必须加强监督,目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集行政监管与投资运营于一身,自己监管自己,这是制度的一个极大隐患。建议理顺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体制。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吕薇则提出,对社会保险基金不仅要加强内部监督,还要加强外部监督。
回应这些建议,此次审议的社会保险法草案增加规定,社会保险基金不得违规投资运营,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不得用于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挪作其他用途。
基金挪作它用,一个贪腐的“高发区”
事实上,社保基金不得挪作他用并非社会保险法草案的“首创”,然而,此领域却成了一个贪腐“高发区”。
在今天下午进行的社会保险法草案分组审议中,多位委员认为法律应该进一步明确和强化社保领域的监管。
周玉清委员说:“在社会保险的管理体制和监督体制这些重大问题上,希望法律上有所明确。从监督方面来看,社会保险普遍存在着重内部监督、轻外部监督,重行政监督、轻社会监督的现象。人社部、卫生部、财政部分别管,存在重复交叉、互相扯皮,成本过高的情况。”
针对这两方面存在的实际问题,周玉清建议加以明确——第一,建议成立国务院直管的全国保险委员会,这个委员会的组成可以由有关部门(包括前面讲的三个部门)、社保经办机构、用人单位代表、工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等组成。第二,建议成立全国社保经办中心,实行垂直管理,以健全内部管理和监控制度,规范各个方面、各个层次的管理方法。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易昕注意到,社会各界对社保基金的关注和发展运行非常重视。“那么,定期地给予审计和向社会公布应该更严肃一些。比如说,每年向全国人代会汇报财政收入的时候,要专项对社会保障基金进行专项审计的公布,因为这个权力是由全国人大来管理,而不是交给哪一个部门。保险基金的运行费用,应该是每季度或者是每半年进行一次审计。”
易昕说:“因为这确实会影响到所有人,它的稳定对国家的长治久安是非常有利的。但是过去的一贯做法是社会保障基金是一年运行一次,当然有滞后的情况,当你发现问题的时候已经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侯建国委员进一步认为,草案第9条关于工会参与监督的规定写得很好,但是泛了一点,“可以理解为工会代表参加各级政府或人大参与政策层面的事务。我建议第9条修改为‘各级工会或企业、事业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本单位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法律有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后,基层工会就能够比较有力地介入相关工作。”
“保命钱”保值增值,应由第三方监督
社保基金如何安全地保值增值也是分组审议中被多次提及的问题。
社会保险法草案第69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国务院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这一规定意味着社保基金是可以通过投资来实现其保值增值的。
侯建国委员说,后面虽然有一系列关于对资金收入、支出、盈余的报告和监督的条文,但是没有一个条文或相关内容明确谁可以对社保基金进行投资,以及如何确定投资运营的机构。
“直接管理投资保险基金的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但这个机构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下属的机构,而且人员经费由同级财政保障。只有确定谁可以来进行投资,后面的一些管理、报告和监管的条文才可以按照监管分离的原则比较合理地加以确定。如果投资的机构是由社会经办机构来指定或选择,那么由它再来进行投资情况报告和监督就不合适。”侯建国委员认为这一领域需要第三方来监督。
李慎明委员也对第69条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说,“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这个前提好设定,字面上好理解,但是实际过程非常难掌控。
李慎明举例说:“如果说社保基金允许进入股市、期货、汇率等领域,有利于经济表面上的繁荣,因为人民币的预期是升值的,外面的热钱都想进来操作,都把股市抬起来。但大庄家一旦撤资,受到损失的是我们的散户和社保基金。我认为如果真正保障社保基金安全,就是买入国家的长期国债,如果让其投资运营,风险极大,实不可取。”
蔡昉委员则进一步认为,草案第69条规定的“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应该对应着养老保险基金中积累的部分,不应该对结余部分进行保值增值。
“目前看,投资运营保值增值不应该包含其他的社会保险项目。这个地方说得太笼统了,其实应该仅指养老保险。这个概念还是应该澄清一下。我们总是认为收大于支是对的,其实这是对缴费人权利的侵害 。”蔡昉说。
下一篇:也来谈谈“领不到加班费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