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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里程碑

  •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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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历经16年的艰辛探索,历经“三报四审”的春华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终获审议通过。历史将铭记这一神圣的时刻:2010年10月28日,人民共和国第一部社会保险法诞生了!这是一个值得欢呼的时刻,这是一个亿万人民群众翘首以待的时刻,这是一个必将载入共和国历史的时刻!

  社会保险是对以劳动者为主体的各类社会群体,在面临年老、失业、疾病、职业伤害、生育等风险时,由国家提供保障的社会经济政策,是维护劳动者福利权益、促进社会公平与社会和谐的根本性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制度体系的完善与否,不仅事关全体公民的切身利益,而且对国家与社会的持续、健康、文明发展直接产生重大而深刻的影响。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政府对事关民生福利的社会保险立法工作高度重视。《宪法》中明确规定公民享有社会保险权益;建国初期,就颁布了《劳动保险条例》及其实施细则;1995年实施的《劳动法》设“社会保险和福利”专章,对社会保险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之后,我国先后出台了《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工伤保险条例》等三部法规以及若干部门规章,与同期国务院颁布的一系列关于建立和推进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政策文件,共同构建了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初步框架。但这些法规文件系统性不够强、法律效力不够高,迅速发展的社会保障实践,呼唤着一部完整系统的社会保险法的出台。刚刚诞生的《社会保险法》,不仅填补了我国社会保险领域综合性骨干法律的缺失,而且是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之后,又一部增进民生福祉的支柱性法律,不仅在我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制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而且将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框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社会保险立法根植于近30年来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探索的伟大实践。经过多年努力,中国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框架已基本形成,覆盖范围逐步扩大,基金支撑能力逐步增强,管理服务体系逐步健全,体制转轨和结构调整过程中的突出矛盾逐步得到化解,各项社会保障制度逐步从国有企业向非国有企业、从正式职工向非正规就业人员、从城镇居民向农村居民扩展,对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发挥了重要作用。实践为这部新法律的诞生奠定了扎实的基础。

  立法是一个国家最重要的政治活动。《社会保险法》的制定,使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保险制度的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成为国家根本性、长远性的制度安排,这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在法律制度上将城乡各类人员均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为党和政府提出的“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保体系,让人人享有社会保障”庄严政治承诺提供了法制保障;广覆盖、可转移、包容性强的社会保险制度的确立,从法律上扫除了建设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的制度性障碍,必将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整体工作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刚刚诞生的《社会保险法》,不仅对成熟的改革举措加以提升和固化,形成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而且还在已有制度基础上,有所创新和发展。其中有对现有制度的补充和完善。比如,对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的规定,是借鉴国际通行做法而推出的“新政”;又如,关于累计缴费不足15年者,规定可以补缴,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体现了法律对公民养老保险权益的切实保障;再如,对异地就医费用结算的规定,体现了对社会公众诉求强烈的问题的积极回应。《社会保险法》对社保基金安全、社保信息安全等社会敏感问题也作出了相应规定。

  《社会保险法》的出台,是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更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的一件大事,做好学习、宣传以及贯彻实施工作任重而道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统筹协调,扎实推进,使这部关乎民生福祉、护佑国家安宁的民生大法真正落地生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