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对妻子被单位清退不服,冯缤将自己和妻子胡敏的工作单位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告上了法庭;因为迟迟无法立案,他身着法官制服,手举“冤”字牌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门口上访;因为相关种种原因,他被孝感中院免去了助理审判员的法官职务。但付出了诸多“代价”之后,妻子胡敏的劳动争议案的二审判决仍不能让人满意。
10月12日,冯缤终于盼来了湖北省高院的民事裁决书,指令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此案。
湖北省高院于2010年10月11日发出的这份民事裁决书指出,胡敏与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劳动争议案纠纷一案,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年9月16日作出(2009)随民一终字第18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9年10月14日,胡敏向本院申请再审。胡敏申请再审称,原判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称,胡敏的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经审查认为,胡敏关于原判决超出诉讼请求的再审申请事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12项规定的情形。因此裁定:一、本案指令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终止原判决的执行。
所谓“原判决超出诉讼请求”的情形,就是胡敏申请再审的理由之三:“胡敏在一审和二审的诉讼请求中,均未涉及经济补偿金,二审法院却一厢情愿地判决支付补偿金。”但是胡敏申请再审的前两个理由却未曾涉及,特别是第二个理由:“二审法院认为被申请人根据政府文件要求对临时聘用人员进行清理,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情况’,是对文件及法律的曲解。原劳动部对‘客观情况’有解释,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并且排除劳动法第二十七条所列客观情况。被申请人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冯缤的妻子胡敏原本是和孝感中院的一名后勤人员。2008年,孝感市中院以清退“临时人员”为名,要求胡敏和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签合同。而胡敏和冯缤认为,作为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惟一一个工作了10年的后勤工人,按当年新施行的《劳动合同法》,法院应当和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她应当成为法院的正式职工。法院却没有理会胡敏的要求,直接停掉了她的工作。
时任助理审判员的冯缤认为,法院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于是亲自代理妻子的案件,欲将孝感中院告上法庭。经过冯缤“穿法袍上访”等一系列抗争之后,该案获得了立案,并经过了一审、二审程序。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原判,虽然认可了胡敏与孝感中院10年的事实劳动合同关系,但没有判决孝感中院和胡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是要求孝感中院补齐胡敏10年的社会保险金。此外另行判决孝感中院补偿胡敏6000元,即胡敏所说的“超出诉讼请求”的判决。
冯缤不服判决,于2009年10月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要求启动再审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