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南充9月26日讯(魏川力)近期,顺庆法院一审判决用人单位某中学校因非法解除与被用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向被用人支付赔偿金1.5万元和双倍工资2.8万元。
2008年8月2日,某中学校与华丽(化名)签订了《教师录用合同》,约定: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到正式签订教师岗位聘用合同止,2008年8月双方正式签订《教师岗位聘用合同》。同年9月1日,双方签订了《教师岗位聘用合同》,约定:合同有效期自2008年9月1日至2009年8月31日,合同期满聘用关系自然中止;合同期满前30日,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签聘用合同,若一方不同意,就在合同期满30日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在聘用期间,被用人华丽因病无法坚持工作,必须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由学校核实并批准方可行病假,并按规定领取报酬。该合同约定的有效期届满后,双方没有再续签书面合同,但华丽仍一直在该中学校从事教师工作。2011年2月华丽因怀孕初期有先兆流产征象,遂向学校书面申请病假(从2011年3月1日至6月15日),该校校长在申请上签了字。2011年7月2日,学校以华丽未向学校请假就不予上班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的理由、电话通知的方式与华丽解除了劳动合同,并出具了书面证明。后来双方就经济补偿事宜未达成一致,华丽向南充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学校提出异议被驳回,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查明认为,校方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事由,亦未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属非法解除劳动合同,依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相关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之规定,校方应当支付华丽赔偿金,并应按规定支付华丽病假期间的工资;从2009年9月起,华丽继续在学校上班近两年,而双方未再续签书面劳动合同,校方应当向华丽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最终,该学校因非法解除劳动合同以及未与华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等事由被判处:向华丽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5万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8万元、病假工资5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