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法律法规
  3. 陕西法规
  4. 正文
点击显示栏目

陕西法规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条件的复函

  • 来源:西北政法大学
  • 发布者:
  • 浏览量:

安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报来《关于工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确认条件的请示》(安劳社办发[2003]1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1980年国家民政部、财政部颁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民生[1980]5号财事[1980]34号)以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条件一直执行此规定,即补助对象为:工亡职工遗属年龄母、妻年满五十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我省工亡职工遗属范围、条件多年来也一直执行此规定。你们请示中涉及的《陕西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确定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和条件有关问题的的通知》(陕劳发[2000]37号)的遗属范围是指非工亡职工遗属,工亡遗属的相关规定应继续执行国家民政部、财政部1980年民发[1980]5号财事[1980]34号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