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劳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曲江新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陕劳社发[2007]128号)的规定,从二○○八年元月一日起,对我市现行的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提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为:新城区、莲湖区、碑林区、雁塔区、灞桥区、未央区、阎良区执行一类工资区最低工资标准: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60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6.6元/小时;长安区、户县、临潼区执行三类工资区最低工资标准: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52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5.8元/小时;周至县、高陵县、蓝田县执行四类工资区最低工资标准: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48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5.4元/小时。
二、各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有关规定,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劳动者的工资不低于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附:陕西省和西安市历年最低工资标准
一、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陕西省最低工资规定的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陕政办发[1995]1号。
一类标准为200元/月;
二类标准为175元/月;
三类标准为150元/月;
四类标准为125元/月。
陕西省劳动厅关于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批复,陕劳综发[1995]05号。渭南市(含渭南市经济开发区)、韩城市、华阴市、大荔县、澄城县、富平县、合阳县、华县执行四类最低工资标准125元月,从
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陕政办发[1997]49号。在陕政办发[1995]1号文件工资标准的基础上,每类标准增加20元月,从
一类标准为220元/月;
二类标准为195元/月;
三类标准为170元/月;
四类标准为145元/月。
三、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的通知,陕政发[1999]54号,在陕政发[1997]49号文件工资标准的基础上,每类标准增加40元月,从
一类标准为260元/月;
二类标准为135元/月;
三类标准为210元/月;
四类标准为185元/月。
四、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陕政办发[2001]131号。在陕政发[1999]54号文件工资标准的基础上,每类标准增加60元月,从
一类标准为320元/月;
二类标准为290元/月;
三类标准为270元/月;
四类标准为245元/月。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渭南市属八个县(区)最低工资标准地区类别的批复,陕劳社会函[2003]247号。
临渭区(含渭南高新区)、韩城市、华阴市、大荔县、潼关县的最低工资执行标准由三类区调整为二类区295元月,蒲城县、合阳县、华县的最低工资执行标准由四类区调整为三类区270元月,澄城县、富平县、白水县继续执行三类最低工资标准270元月。
五、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陕劳社发[2005]61号和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渭南市属八个县(区)最低工资标准地区类别的批复》陕劳社函[2003]247号文件,
一类标准为490元/月;
二类标准为460元/月;
三类标准为430元/月;
四类标准为400元/月。
渭南市含临渭区、韩城市、华阴市、大荔县、潼关县执行二类最低工资标准460元月,澄城县、富平县、白水县、蒲城县、合阳县、华县执行三类最低工资标准430元月,从
六、根据《陕西省最低工资规定》(陕西省人民政府令2006年109号),以省政府同意,对我省现行的最低工资标准予以适当调整提高。《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陕劳社发[2006]95号。
一类工资区540元/月;
二类工资区500元/月;
三类工资区460元/月;
四类工资区420元/月。
(注:西安市地区新城区、莲湖区、碑林区、雁塔区、灞桥区、未央区、阎良区为一类地区)
我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用人单位均应按此通知执行,支付给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工资标准从
08年西安市新城区、莲湖区、碑林区、雁塔区、灞桥区、未央区、阎良区最低工资标准为60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6.6元/小时,详细请看全文上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