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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法规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工伤认定中确定上下班途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 来源:西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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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报来的《关于在工伤认定中确定上下班途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就此问题答复如下:

一、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辆事故伤害的”可认定为工伤。

二、“上下班途中”是指职工居住地(包括单位安排的住所以及跨市、县、区职工本人家庭住所)至工作场地所必经的线路,只要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

三、请示中第二个问题,只是用人单位的规定,不具有法律效果,应以《条例》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