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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30
2009-10-22
2021-09-05
延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报来的《关于在工伤认定中确定上下班途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就此问题答复如下:
一、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辆事故伤害的”可认定为工伤。
二、“上下班途中”是指职工居住地(包括单位安排的住所以及跨市、县、区职工本人家庭住所)至工作场地所必经的线路,只要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
三、请示中第二个问题,只是用人单位的规定,不具有法律效果,应以《条例》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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