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典型案例
  3. 实案集锦
  4. 正文
点击显示栏目

实案集锦

下班遭电动车撞伤未定工伤依据是电动车不属于机动车当事女工程师不服状告劳动局

  • 来源:京华时报
  • 发布者:
  • 浏览量:

工程师王女士下班途中被电动车撞成膝盖粉碎性骨折,但没被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原因是电动车不属于机动车。她将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劳动局)告上法庭,要求重新认定为工伤。昨天上午,朝阳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去年221日下午,王女士骑自行车下班回家途中,在朝阳区望京花家地附近,被一辆电动车撞倒。交警来到现场做了简单处理后,王女士被送往医院救治,确诊为左膝盖粉碎性骨折,至今休养在家。 

事发后,亚运村交通队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电动车在此次车祸中负全责。王女士手持认定书,到朝阳区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今年4月,朝阳区劳动局认定王女士的情况不符合工伤,原因是撞伤她的电动车不属于机动车。 

“本来责任认定书上写的肇事车辆是电动自行车,我多次找交通队要求更改,后来改为两轮电动车。”王女士说,两轮电动车应该属于机动车,因为按照《道路交通法》,只有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才属于非机动车。如今肇事车辆已经找不到,劳动局却认定它为非机动车是不合理的。因此,她对朝阳区劳动局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对方收回此前的工伤认定书,重新认定为工伤。 

 昨天上午,朝阳区劳动局委托一位干部和法律顾问出庭应诉。他们称工伤认定书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做出的。《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王女士受伤虽然是在下班途中,但肇事车辆是电动车,交通队答复是“按非机动车管理”。 

“按非机动车管理的可能是机动车,按机动车管理的也可能是非机动车。”王女士说,按非机动车管理的车辆,只是不发牌照、不考驾照而已,不代表它不是机动车。 

 对此,劳动局代理人指出,王女士这样的推论是错误的,因为是否发牌照、考驾照只是管理形式,并非管理本身。 

 王女士所在的研究所作为案件第三方出庭。其代理人说,研究所对王女士受伤非常同情,但是尊重劳动部门的非工伤认定。 

朝阳法院未当庭宣判此案。

 ■对话劳动局代理人

 严格按照条例认定工伤

 记者:为什么要以是否机动车来作为认定工伤的标准呢? 

 代理人:这个问题应该问立法者。我们作为执行部门,考虑到的可能因素是受机动车伤害比较重,花钱比较大。 

 记者:工伤认定书仅仅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做出的吗? 

 代理人:是的。条例中写得很清楚,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如果是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才能认定为工伤。 

 记者:听说最近要修改《工伤保险条例》? 

 代理人:最近网上确实在热议这个问题,有人建议取消这一条。因为上下班途中,是工作时间的延伸,一部分人认为这是不合理的。但无论最终如何修订,我们都会严格按照条例来认定是否工伤。 

 ■记者追访

 条例修改应考虑电动车伤害情况

 昨天下午,全国律协劳动法委员会秘书长王杰接受了记者的采访。王杰说,《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初衷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为劳动者相对处于弱势地位。 

 对于第14条第6项,王杰说立法时就曾经有过争议。在1996年条例试行,其内容是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时,劳动者无责或者不负主要责任,应认定为工伤。20045月条例正式施行,其内容更改为“劳动者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应认定为工伤。“这也是本着保护弱者的原则,毕竟在途中劳动者相对机动车是弱势的。” 

 王杰提到,电动自行车是近年来兴起的新型交通工具,且使用越来越普遍。虽然现在是按照非机动车管理,但它对骑车人或行人的伤害,是大大超过自行车的。比如本案中,王女士因车祸导致左膝粉碎性骨折,这样的伤害其实和机动车伤害程度相当。 

 因此,在近期热议的《工伤保险条例》修改中,对于电动车给劳动者造成的伤害,王杰建议立法者将其考虑在内,以法律条文形式保护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