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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案集锦

“放假”多年害苦职工 人大监督引起重视

  • 来源:河南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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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下旬,庄淑玉等25名原职工陆续领到了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河南中原集装箱运输公司南阳公司(以下简称中集南阳公司)拖欠多年的养老、失业保险、医疗保险,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不久就可以到位了。

1986年,中集公司南阳中转站(后更名为南阳中原实业公司)开办劳动服务公司,庄淑玉等25人是劳动服务公司的集体工。1995年12月31日,南阳中转站与职工签订了10年的劳动合同。不久,公司经营状况恶化,职工被通知放假,上班时间另行通知。1999年9月,劳动服务公司停止经营,并不再工商年检。

2002年,庄淑玉等25名职工向南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诉,要求中集公司及劳动服务公司补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及待岗期间的生活费。仲裁委裁决由中集公司负责善后事宜,并成立清算组织负责清算清偿。但并没有结果,后来,25名职工向南阳市宛城区法院提起诉讼,后达成调解。2003年4月14日,中集公司及劳动服务公司依据调解书成立了清算组。经清算,能收回的货币资金只有4万余元,固定资产3.7万余元。但25名职工对审计报告和调解书产生了疑问,继续寻求解决。2006年,25名职工再次向南阳市劳动仲裁委申诉,要求对劳动争议进行实体处理,仲裁委裁决由中集南阳公司补缴劳动服务公司没有给申请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生活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中集南阳公司认为,仲裁委对申诉人的同一诉求和案由不应受理,遂向宛城区法院提起诉讼。2007年12月22日,该院判决不予支持25名职工的请求。2008年8月18日,南阳中院将原判发回重审。

由于案情复杂,法律程序繁多,案件被多次“翻烧饼”,职工们的诉求得不到及时解决,25名职工便向宛城区人大常委会寻求帮助。宛城区人大法工委多次向宛城区法院和当事人了解情况,建议该案快审快结。

宛城区人大法工委的建议引起法院高度重视。宛城区法院重审认为:服务公司没有自有资产,而且注册资金始终没有完全到位,应认定劳动服务公司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开办该企业的企业法人即中集南阳公司承担。庄淑玉等25名职工此次起诉的事实与理由发生了变化,不违背“一事不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

今年6月19日,宛城区法院判决,中集南阳公司在30日内补缴劳动服务公司未给被告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费和待岗期间生活费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中集南阳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南阳中院终审驳回申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