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离职书丢失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据了解,王明在杭州一家服装公司上班,因工作中的差错与部门经理争执,随后就离开了公司。离开时,他向公司要6000元的补偿,理由是公司口头辞退他时承诺给他的。但公司却说,是王明自己要走的,所以公司没有必要向他支付赔偿金。最终,王明将公司告上江干区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6000余元等。
王明能不能得到单位公司的赔偿金,关键得看他是否自动离职。但他临走时填的那张“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批准单”的表格又被王明自己搞丢了。单位也没有存档,只有这张表格能说明离职原因。
由于案件事实难以查清,简单地一判了之极有可能激化双方矛盾而无法真正化解纠纷。为此,法院将重点放在调解工作中。了解到劳动者已经寻找到新的工作,也想尽快了结此事,愿意作出一定让步,而被告公司虽然坚持自己没有错,但从人文关怀考虑也愿意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
经过承办人员的努力,最终用人单位同意支付2000元,劳动者放弃了其他诉讼请求。至此,这起劳动争议得到妥善解决。
一位长期从事劳动维权的律师说,如果是劳动者被单位“炒鱿鱼”,为了保障自己拿到赔偿金,应该要原单位出具辞退信或相关辞退证明,只要能说明是单位辞退的就行;而单位人事部主管,遇到自动辞职的劳动者,也要出具证明,以此说明不是单位辞退劳动者,而是他们自动辞职。这样做,一来可以防止到时候离职的劳动者一纸诉状要求用人单位赔偿辞退所带来的损失。二来,一旦被诉“非法辞退劳动者”,不至于被冤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