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解雇员工在原宿舍被炸伤,究竟算不算工伤,雇主要不要赔偿员工损失?昨日,一起值得探讨的纠纷案在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二审。一酒楼员工齐小姐和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没有搬出宿舍。两日后,她在洗澡时因液化石油气泄漏引起爆燃,被严重烧伤。她将公司告上法庭,索赔37万余元,一审法院判其获赔30万余元。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被炒员工洗澡时严重烧伤
去年5月2日,齐小姐进入南山区一家鱼翅海鲜酒楼任茶艺员。一直住在该酒楼的员工宿舍,5月30日,该酒楼与她解除了劳动关系。她被允许继续在该员工宿舍居住,直到重新找到工作。
6月1日下午,齐小姐在宿舍内准备洗澡时,因其居住的301房东南侧卫生间液化石油气瓶连接的其中一条软管未连接,泄漏的液化石油气遇明火引起爆燃,造成面部乃至全身被严重毁容,被鉴定为七级伤残。
事发后,齐小姐将酒楼的原法人和经营者梁先生及现在的经营者两家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支付医疗费、赔偿金等共37万余元。
一审判赔30余万元
南山区法院一审认为,该院遂作出一审判决:某投资公司、某经营公司对员工宿舍的管理疏忽,造成齐小姐被烧伤致残的安全事故,应对此次火灾安全事故给齐小姐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应赔偿齐小姐30万余元。
被告辩称是盗窃引发爆燃
两被告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他们认为,事故主要原因是齐小姐的一名原同事涉嫌偷窃冲凉间其中一台热水器,直接切断液化石油气软管,致使齐小姐打开液化石油气瓶使用另一台热水器时,泄漏的液化石油气遇明火引起燃爆,此次事故是盗窃案件引发的。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