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张女士在北京找到一份工作,即在海淀区某商场销售电子产品。张女士入职以后才得知此店面是深圳市克格有限责任公司在北京设立的,其工资由深圳克格有限责任公司定期给予发放。双方在劳动关系期间,深圳克格有限责任公司未与张女士签订书面的劳动关系,没有为其缴付保险费用。
2009年8月,因为公司长期不与张女士签订劳动合同并缴付保险,且与公司领导多次协商未果,张女士决定与公司解除事实劳动关系,公司克扣张女士一个月工资不予发放。张女士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提起劳动仲裁,但是仲裁机关以被告不在北京为由,拒绝受理此案。
易滨律师认为: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张女士的劳动合同履行地在北京,因此北京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应该受理张女士的劳动仲裁案件。
值得提醒的是,如案件在劳动仲裁阶段不能结案,需要进入法院审理程序,那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张女士如不服仲裁庭裁决,起诉至法院继续维权,则必须以深圳法院为管辖地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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