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民张先生给本报打来热线称,自己在龙泉经营着一家贸易公司,最近准备派公司一名员工去拉萨出差,大约需要一个月时间,不过,员工却以“合同约定了工作地点在成都为由”拒绝了,“我想咨询一下,这样的要求到底合理不?”
为免麻烦制出专门合同
“我们下去调研的时候,还听说过比这更不可思议的事情。”为咨询解决问题,记者联系上龙泉驿区劳动保障局负责劳动争议仲裁的相关负责人。不想,他还抖出了更猛的“料”。
去年,龙泉驿区某公司总经理交代财务人员去银行取钱发工资。财务员说:“银行不是我的工作地点,不去。”财务员拿出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指着其中“工作地点”一条说:“合同上写了,我就是在××镇工作,银行在×××镇,超出了这个范围,我可以不去。”
“曾经还有企业反映,有员工以工作地点在1楼为由拒绝去2楼送文件的。”该负责人表示,“劳动合同肯定要约定工作地点,只是如何来规避企业现在遇到的麻烦呢?”该负责人透露,收集到上述信息后,他曾捧着劳动合同法看了两天,然后“想了两个晚上”想出一句话,在四川省劳动合同范本的基础上,根据相关规定,制定了龙泉驿区自己的劳动合同范本———这句话是:“乙方(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及因履行工作职责和完成本职工作任务所需要到达的合理的区域和范围。”
该负责人说,这个版本的劳动合同范本挂到龙泉驿区劳动保障局网站后得到用人单位的大力支持,下载率非常高,甚至有企业专门为此换签了劳动合同。
专家称曲解“工作地点”不可取
昨日下午,记者电话联系上市劳动保障局一位研究劳动合同法的专家。该专家认为,前文所述的财务员拒绝去银行取钱、工作人员拒绝去别的楼层等案例完全是对“工作地点”的曲解造成的。“工作地点是指公司所在地,并不等于员工的工作半径。”该专家表示,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工作地点的本意是为了确保在“公司在不同城市有很多分支机构,或在不同城市、同一城市的不同区域设有办事处”的情况下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是,劳动者需要明白,这个“工作地点”不是指员工惟一的工作场所,而是已经包含了员工要完成工作职责所要去到的地方,“以财务员为例,他可以不去银行取钱,但前提是他必须完成自己的工作职责———能按时将工资发给公司员工”。
该专家表示,企业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不必特别写明员工的工作地点包括“因履行工作职责和完成本职工作任务所需要到达的合理的区域和范围”,“这个修改没有必要”。
上一篇:公司逼迫工人签署放弃保险等承诺书
下一篇:女子遭车祸 雇主易人无人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