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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案集锦

农民工维权难之成因及解决路径

  • 来源:江苏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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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传统的户籍制度下,农民工成为一种特殊的身份标识,他们是介乎农村与城市之间边缘化的群体,这一庞大的特殊群体,由于受传统身份的限制,劳动权益常常被严重侵蚀,从而形成了所谓农民工问题。

  农民工权益受侵犯的现状

  劳动报酬权利受到侵害。实践中农民工工资收入低,与城市人同工不同酬,在农民工较集中的建筑及来料加工行业,超时加班却不给或少给加班费,拖欠、克扣甚至拒付工资现象仍然较为普遍。

  休息休假权利得不到保障。涉及工资和工时问题,农民工不得不跳进计件工资和加班加点的陷阱 由于实行计件工资,农民工要多挣钱就必须延长工作时间,因此劳动超时现象普遍存在,就拿建筑企业来说,农民工每天工作时间多数超过12个小时,更没有星期天和节假日,假如按《劳动法》规定的工作时间干活,拿到的计件工作不但达不到最低工资标准,甚至吃饭都不够。

  工作环境恶劣,缺乏劳动保护。一些高污染和高风险的企业为了降低生产成本,不注意改善工作环境,不给农民工配发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许多农民工在高温、噪音、易爆、有毒的环境中工作,而劳动强度又过大,保护措施不力,导致工伤事故、职业病频繁发生,对农民工人身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社会保险和福利权利没有保障。一方面企业想方设法逃避参保,降低企业成本,不按规定为农民工办理社会保险,或为应付检查只给少数农民工投保,或避重就轻只买一种保险,回避其他险种,从而非法剥夺了农民工享有的各项劳动保险权利;另一方面农民工参保的门坎过高,多数农民工想参保但力不从心,同时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不完善,农民工流动性大,个人账户转移无法衔接。

  农民工维权难之成因

  在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的过程中,经常遇到许多现实的困难,甚至是难以克服的障碍,主要体现在三点:一是仲裁、诉讼环节导致农民工维权成本过高。发生纠纷后用人单位经常故意拖延时间,超过仲裁或诉讼时效致使农民工维权目的落空,同时漫长的诉讼程序也使农民工被拖得精疲力竭,直接影响了他们的正常工作生活以及伤病治疗。二是农民工案件取证难。农民工往往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法律意识薄弱,发生纠纷后多数未保存有效证据,甚至无法证明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有的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及时采取维权措施,以致超过仲裁或诉讼时效的事情经常发生。三是相关部门协调配合不到位。中央九部委曾联合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问题的意见》,但这一文件在实际操作中尚未得到切实的执行,各部门对经济情况的审查也没有统一的标准,在办案过程中出现了层层审批的现象;诉讼、仲裁、鉴定机构等不依法减免费用;档案、工商、房管等部门对法律援助案件所需的查档同样收取高额费用,导致提供法律援助仍然打不起官司的现象普遍存在,浪费了援助资源,也不利于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建立健全农民工法律援助长效机制

  加强非诉讼法律援助方式的运用。在办案过程中,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应本着务实、便捷的原则,对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尽可能通过协商、调解等非诉讼方式解决,这种方式可以在不激化双方矛盾的前提下,减轻双方当事人的负担,大大提高办案速度和清欠、索赔效果,而农民工也能较为顺利地拿到应得的钱款。

  继续深化各部门的协调配合。法律援助机构应坚持加大与各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真正做到信息互通、工作互动。对法律援助机构决定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劳动仲裁部门要先行缓收仲裁费,房管、工商、档案管理部门对法律援助案件办理中进行的调查取证工作应予支持,并对法律援助案件查阅档案资料所涉及的相关费用应当予以减免,更好的实现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和行政执法的衔接,共同降低法律援助成本,以更有效地发挥法律援助的作用,保障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

  进一步加强城际间法律援助协作。规范城际间法律援助协作机制,各地法律援助机构应加强联系,设专人负责办理农民工案件,建立规范化的处理农民工维权案件的工作机制,使城际间协作能够简捷、迅速开展,以便及时有效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加大《法律援助城际间协作协议》的宣传力度,使外来务工人员能够了解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回到家乡同样可以通过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利用《协议》维护自己在外地的合法权益。

  建立专门面向农民工的援助力量。法律援助机构应组织较为稳定的专门援助力量,面向全体农民工,为他们提供诉讼代理、法律宣传咨询、非诉讼调解、代拟法律文书等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