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混凝土公司借培训费为名收取员工郭先生押金的行为违反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法律规定,日前,被闵行区法院作出返还郭先生押金5000元,交支付拖欠的工资6700元的一审判决。
郭先生是上海户籍从业人员。2004年12月21日,进公司任驾驶员。2006年3月13日,向郭先生收取现金5000元,事由为培训费。去年11月,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去年12月10日,郭先生申请仲裁后不服裁决,诉至法院提出要求判令返还押金5000元等诉请。郭先生诉称,刚进单位时,公司收取了押金5000元,并开具了收据。后公司于2006年3月调换了收据,将收款事由改为培训费。
混凝土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未作答辩。
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然混凝土公司未到庭对收取郭先生5000元培训费事宜作出合理解释,而在其他生效仲裁裁决中认定混凝土公司有以培训费名义收取员工押金之事实,故郭先生关于混凝土公司收取培训费实为押金的陈述,可予采信。混凝土公司收取押金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应予纠正,郭先生要求返还,可予支持。混凝土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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