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还要从7年前说起。2002年,由于家庭困难,年仅18岁的李某在登封市一家煤矿企业井下当泵工。当年9月22日,他在井下作业时,因绞车掉道,被绞车撞伤,虽经治疗,可最终右腿还是被截肢。
2003年1月15日,李某病情刚稳定就被迫出院,并与矿方达成《事故赔偿协议》。协议规定:矿方除付清在两医院的费用外,一次性再赔偿乙方98314元,作为以后治疗费、生活费、护理费、工伤、赡养费等一切法定费用。自签订之日起矿方不承担任何义务。
后来李某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四级伤残。李某认为原协议赔偿数额过低,不仅低于法定标准,甚至连后续治疗和假肢安装费用都不够。为了自己的未来有保障,李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不料却被其以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为由驳回。无奈,李某将工厂起诉至法院,又被法院以同样的理由驳回诉讼请求。
近乎绝望的李某来到登封市检察院申诉。检察官耐心询问了案情经过,并真诚安慰他,这使李某又燃起了希望。
检察官反复论证后,认为原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赔偿协议签订免责条款显失公平,应予撤销。登封市检察院最终向郑州市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
郑州市检察院于2008年11月23日向郑州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郑州市中级法院指令登封市法院再审。2009年7月27日,法院判决被告在支付原来赔偿款项的基础上,再支付15万元。一场长达7年之久的纠纷就此画上了圆满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