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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案集锦

“我要回了应得的赔偿款”

  • 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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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12,家住河南省汝州的残疾青年李某制作了一块写着抗诉维权当代青天八个大字的镜匾,委托其父不辞辛苦地从三百多里远的老家来到郑州市检察院,感谢检察官为普通百姓主持正义。李某父亲拉着民行处处长贾佳的手真诚地说:“我儿子的官司终于水落石出了,这都是检察院的功劳,检察院就是俺们农民讨公道的地方!”

  事情还要从7年前说起。2002年,由于家庭困难,年仅18岁的李某在登封市一家煤矿企业井下当泵工。当年922日,他在井下作业时,因绞车掉道,被绞车撞伤,虽经治疗,可最终右腿还是被截肢。

  2003115日,李某病情刚稳定就被迫出院,并与矿方达成《事故赔偿协议》。协议规定:矿方除付清在两医院的费用外,一次性再赔偿乙方98314元,作为以后治疗费、生活费、护理费、工伤、赡养费等一切法定费用。自签订之日起矿方不承担任何义务。

  后来李某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四级伤残。李某认为原协议赔偿数额过低,不仅低于法定标准,甚至连后续治疗和假肢安装费用都不够。为了自己的未来有保障,李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不料却被其以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为由驳回。无奈,李某将工厂起诉至法院,又被法院以同样的理由驳回诉讼请求。

  近乎绝望的李某来到登封市检察院申诉。检察官耐心询问了案情经过,并真诚安慰他,这使李某又燃起了希望。

  检察官反复论证后,认为原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赔偿协议签订免责条款显失公平,应予撤销。登封市检察院最终向郑州市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

  郑州市检察院于20081123日向郑州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郑州市中级法院指令登封市法院再审。2009727日,法院判决被告在支付原来赔偿款项的基础上,再支付15万元。一场长达7年之久的纠纷就此画上了圆满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