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先生拒绝签“夜间在岗员工脱鞋视为睡觉”的通知,被单位开除,侯先生诉至法院。日前,(北京市)一中院判决员工有拒绝在此规定签字的权利,判决公司与侯先生续订劳动合同。
判决书显示,侯先生于2003年9月任北京某公司高压配电室值班长。2008年11月,公司下发《通知》,规定夜间在岗员工被发现有脱鞋、脱袜子、将桌椅合拼、桌椅上放有枕头、被子迹象的,视为睡觉,一经发现的,予以开除。侯先生因拒绝签字,公司将其开除。
侯先生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与侯先生继续履行合同。该公司诉至法院。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该公司自行修改《员工手册》在岗睡觉条例后,在“签字即代表同意”的思想指导下让员工在通知上签字,员工应有拒绝签字的权利,否则即是将自行修改的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强加于全体劳动者。
一中院判决该公司与侯先生续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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