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开”人不当被判合同存续
王某系外埠农民工,其于1995年11月到本市某酒店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05年1月,王某经单位批准休婚假10天。开始休假当天,王某因情绪不稳定,在其家人的陪伴下到北京安定医院就诊,被医院留观。次日被诊断为“偏执型精神分裂症”并住院治疗3个多月。出院后医院建议坚持定期门诊治疗,此后,王某继续休病假。后因无法报销医疗费,王某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报销医疗费并补发工资。
某酒店称,因王某长时间无理由不上班,该单位已于
本案中,王某虽未与酒店签订劳动合同,但王某一直为酒店提供劳动,遵守酒店的各项制度,酒店亦向其支付了劳动报酬,亦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且王某及酒店均符合《劳动法》规定的主体资格,故王某与酒店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双方之间的纠纷应依照劳动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按照我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均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该权利的行使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法》对此也做了明确的规定。某酒店在王某患病期间对其作出辞退决定,违反了法律规定;此后虽向王某进行了送达,但其送达日期发生在《辞退书》作出半年之后,且无王某或其亲属签收,不能视为已经送达。
基于上述原因,该《辞退书》应视为无效,王某与该酒店的劳动关系仍然存续,故酒店应按照病假工资标准向王某支付工资。用人单位负有为本单位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在具备了一定的条件下劳动者可以享受相应的待遇。2005年2月以后,某酒店与王某仍存在劳动关系,但其未给王某缴纳社会保险,故应按照相关标准为王某报销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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