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记者叶青)在工作两年后所在公司才与自己正式签订劳动合同,李某认为公司存在违法行为,于是诉至密云县法院,要求公司补齐双倍工资差额。近日,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
李某诉称,其于2006年12月到某食品公司工作,月工资3000元,当时未签订劳动合同。直至2008年10月28日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两年的劳动合同,李某认为食品公司未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属违法行为,故请求法院判令食品公司支付其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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