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超时工作1小时,双休日、法定节假日也不能正常休息,可公司却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加班费。为此,22岁的女青年小李将曾就职的公司告上法庭。近日,万柏林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该公司支付小李2796元加班费。
法院认为,公司未经劳动部门批准安排职工超时工作的行为已违反法规,侵害了小李的休息权;另外,公司应按法定标准支付加班费。据此,法院判决由当事公司给付小李每日超时加班费、双休日工资和法定节假日工资共计2796元,并为小李补缴供职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记者 王君)
法规链接
《劳动法》第44条规定: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按不低于正常工资150%的标准付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补休的,按不低于正常工资200%的标准付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按不低于正常工资300%的标准付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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