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2月,张涛(化名)应聘到西安某公司工作,他和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
合同到期前1周,张涛询问公司人力资源部:“合同马上到期了,公司是否要和我续签劳动合同?”公司人事经理的答复说:“总经理出差还没有回来,等总经理回来再定。”
一周后,总经理出差归来,关于是否与张涛续订劳动合同的事情却被搁置一边,张涛始终没得到任何答复。
让张涛没想到的是,
突如其来的消息让张涛难以接受,他认为公司突然终止劳动合同属违法行为,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公司则认为,劳动合同到期后自然终止,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张涛对公司的说法并不认可,将此事申诉至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裁决,公司应向张涛支付经济补偿金。
律师点评
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苏云海律师:
根据2005年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三条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因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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