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盐业公司从事小袋盐加工14年,始终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要求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求遭到拒绝后,劳动者将盐业公司告上法庭。但两级法院均判决劳动者败诉。劳动者向省高院申请再审。昨日上午,此案由省高院提审开庭。经过一上午的审理,双方表示愿意进行调解,法官将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现年52岁的肖青容是大竹县人。1993年,她开始在四川省盐业公司达州分公司大竹支公司(以下简称大竹公司)从事小袋盐包装工作。每个月,肖到某劳务服务所或税务部门领取当月工资的发票,领取工资。2004年,肖青容等人要求和大竹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遭到拒绝。2006年底,肖青容离开工作岗位,不久后将大竹公司具有主体资格的上级公司达州分公司告上法庭。
2007年,达县法院一审认定,肖青容在大竹公司工作期间实施的工作是计件制,在自行交税后再到单位领取工资,因此其性质为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法院一审驳回了肖青容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终审维持原判。随后,肖青容向省高院申请再审。昨日,省高院再审开庭。经过一上午的庭审,双方均表示愿意调解,法官择日组织双方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