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工从建筑工地支架上跌落,造成6级伤残,苦苦追讨得不到赔偿的情况下,民工向自治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近日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对此做出裁决:建筑公司赔偿民工186147元。
据了解,四川达州民工司晃于2008年进入西藏某建筑公司打工。
后被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司晃的伤势为6级伤残。在向建筑公司追讨损失未果的情况下,司晃向自治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了法律援助,并向自治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建筑公司赔偿自己工资、伤残补助金、医疗费、鉴定费等306726元。
近日,自治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庭审后认为:当事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建筑公司不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出的工伤认定,但未在法定时间内提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因此工伤认定已经生效;当事人双方对工资的约定不明确,适用2008年全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900元作为赔偿基数。
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自治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被诉人建筑公司在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申诉人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29467元;被申诉人建筑公司在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申诉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0600元;被申诉人建筑公司在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申诉人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116000元;被申诉人建筑公司在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诉人交通费80元。以上共计18614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