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律师:
去年1月,我到一家粮油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1年6个月的劳动合同,但公司一直没有给我缴纳社会保险费。今年春节放假前,公司没有按时发放职工1月份的工资,说过春节回来后再发。春节过后,我回公司要求辞职,领导却以合同未到期、公司人手少为由不同意。其他职工都得到了1月份的工资,我到现在仍没有获得补发。请问,公司以合同期内不得辞职的说法对吗?我该怎么办?
读者 郝丰平
郝丰平读者:
按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你与公司签订有劳动合同,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公司应当依法为你缴纳社会保险费。因公司不履行这一义务,损害了你的合法权益,你有权要求辞职。
你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应当走法定程序。因公司不同意你辞职,你只能按《劳动合同法》第37条“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提前30日向公司递交辞职申请。一般情况下,公司没有理由不同意。若30日后公司仍不同意的,你可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合同法》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如果公司仍不补发你1月份的工资,你可先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如果得不到解决,你既可申请劳动仲裁,也可直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